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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房地产市场风险防控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平稳发展,保护农民工和购房人的合法权益,防范项目建设交付风险,2019年9月起,《柳州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使用办法》正式施行。两年多来,随着资金监管工作深入开展和市场形势不断变化,部分条款已不适合发展管理需要或与现行规定有所冲突。

为此,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原办法进行修改完善,并于近日公开下发关于征求《柳州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使用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柳州这项政策将调整,事关商品房买卖

网站截图

预售资金监管

是指开展新建商品房预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前,选择一家或者多家经委托的监管银行签订监管协议,指定项目对应的监管账户,预售许可批准后,购房人按约定支付的定金及其他款项(包括一次性全额付款、分期付款、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揭付款)等各种形式的购房款,按时存入监管账户。

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柳州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设立、归集、使用实施管理。柳州市房产交易所作为本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执行机构,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的设立、归集、使用的具体操作和执行。

与原来的办法相比,征求意见稿修改完善内容共计12项,以及一些文字和序号调整。预售资金监管依靠信息系统建设来体现,有关预售资金监管系统已经作为智慧房产重要组织部分,在房产交易所统一运行、维护和开发升级。同时,作为具体审批业务,不合适直接放在机构科室,应统一到审批窗口办理,因此明确交易所作为执行机构。

按照建筑施工管理要求,征求意见稿强化了总包责任制,严禁绕开总包直接将资金支付分包、分项。为防止不明入账和交易资金安全,征求意见稿取消现金支付,只允许使用专用POS机支付。同时,强调和细化按揭款纳入预售资金监管的规定。

当前土地熟化、旧改项目存在回迁安置房建设内容,企业提出将回迁安置房建设成本从商品房销售资金中提取。为确保商品房安全,允许企业在保障商品房建设资金足够前提下,将非重点资金纳入资金监管用于安置房建设。

若大家对此有相关意见,可以请于2月17日前反馈至该局房管科。

转自| 南国今报记者廖艳明=

来源: 南国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