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规模纳税人从事农产品自产自销项目,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是否受月销售额10万以下免税政策的限制?
解答: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不受月销售额10万以下免税政策的限制。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
二、纳税人开具房屋租赁发票备注栏是否应备注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解答: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三、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是否可以凭记账联复印件作为抵扣凭证?
解答: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
四、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放弃3%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按照3%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解答: 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人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五、企业转让股权,如何确定股权转让所得?
解答: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六、父母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是否可以由子女按照大病医疗支出扣除?
解答:不可以。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文件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七、“ 个人所得税”APP(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自动出现任职受雇单位,而自己又完全不知情,存在信息冒用嫌疑,该怎么办?
解答:只要该公司给您做过雇员个人信息报送,且未填报离职日期的,该公司就会出现在您的“个人所得税”APP的任职受雇信息中。解决办法如下:
1.如果是您曾经任职的单位,可在“个人所得税”APP【个人中心】(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个人信息管理】)的任职受雇信息中点击该公司这条记录,然后在右上角点击【申诉】,申诉类型选择“曾经在职”,填写离职时间等补充说明后,点击【提交】,申诉状态变为已受理;
2.如果是您从未任职的单位且属于冒用您个人信息的,可在“个人所得税”APP【个人中心】(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个人信息管理】)的任职受雇信息中点击该公司这条记录,然后在右上角点击【申诉】,申诉类型选择“从未在职”,填写补充说明后,点击【提交】,由税务机关展开调查。
申诉提交后,您的“个人所得税”APP(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有关该公司的任职受雇信息将不再显示。后续处理结果会通过“个人所得税”APP(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的消息提醒向您反馈,您也可通过“个人所得税”APP(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异议处理查询”进行查看,敬请留意。
八、单位为员工预扣预缴1月份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是否可以直接扣除6万元的减除费用?
解答:自2021年1月1日起,对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即,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
九、2023年办理2022年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是否需要预约?
解答:为合理有序引导纳税人办理汇算,提升纳税人办理体验,主管税务机关将分批分期通知提醒纳税人在确定的时间段内办理。同时,税务部门推出预约办理服务,有汇算初期(3月1日至3月20日)办理需求的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2月16日后通过个税APP及网站预约上述时间段中的任意一天办理。3月2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无需预约,可以随时办理。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 )
十、纳税人何时可以预约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解答:2022年度汇算的时间为2023年3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如需在3月1日至3月20日之间办理年度汇算,可在2月16日至3月20日每天的早6点至晚22点登录手机个人所得税APP进行预约。
十一、纳税人想预约3月1日办理汇算,但没有预约到,怎么办?
解答:纳税人没有预约到3月1日办理汇算也无需着急,可以选择其他日期进行预约,也可以不预约,在3月21日后直接登录手机个税APP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办理汇算。如纳税人确有紧急情况,又没有预约到合适日期,也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直接办理。
十二、纳税人2023年购置新能源汽车是否可以继续免征车辆购置税?
解答:对购置日期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2年第27号 )
十三、纯电动乘用车是否免征车船税?
解答: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对其不征收车船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 )
十四、安徽省企业怎么接收全电发票?
解答:安徽省纳税人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接收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上述发票。此外,也可取得销售方以电子邮件、二维码等方式交付的全电发票。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
十五、安徽省企业接收到全电发票,在哪里认证勾选?
解答:安徽省纳税人取得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等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按规定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用途。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
十六、单位出租房产房产税计税依据是否含税?
解答: 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文件依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
十七、地下人防设施是否缴纳房产税?
解答: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上述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
十八、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时,应纳税额为1元以下,是否还需要缴纳?
解答: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缴税凭证上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1元以下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零。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元以下应纳税额和滞纳金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5号 )
十九、一般纳税人企业是否可以申请简易注销?
解答:在《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关于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8〕11号)基础上,将简易注销登记的适用范围拓展至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的市场主体(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除外,下同)。市场主体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时,不应存在未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等债权债务。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税务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市场监管部门推送的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信息后,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查询税务信息系统核实相关涉税情况,对经查询系统显示为以下情形的纳税人,税务部门不提出异议:一是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二是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没领用过发票(含代开发票)、没有欠税和没有其他未办结事项的纳税人,三是查询时已办结缴销发票、结清应纳税款等清税手续的纳税人。
文件依据:《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简易注销登记便捷中小微企业市场退出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1〕45号)
12366咨询热点问题解答(2023年1月)
一、2023年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解答: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5%征收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解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三、2023年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四、2023年小规模纳税人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
解答: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五、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代开发票适用的增值税征收率是多少?
解答: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六、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放弃3%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按照3%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解答: 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人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七、2023年的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解答: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二)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八、纳税人适用2023年加计抵减政策,需要提交什么资料?
解答:纳税人适用2023年规定的加计抵减政策,仅需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一份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其中,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需提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需提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九、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标准是什么?
解答: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文件依据:《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
十、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申报时是否不涉及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专项扣除等扣除项?
解答:居民个人在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选择单独计税,如选择单独计税,税款计算中不涉及专项附加扣除,专项扣除等扣除项。
十一、纳税人2022年10月份出售现有住房,并于2023年1月份重新购买住房,是否可以享受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退税政策?
解答: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可以享受退税政策。即纳税人出售和新购住房的时间均需在上述规定期间,且出售和新购住房时间间隔不得超过1年。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年第30号)
十二、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应于何时进行纳税申报?
解答: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
十三、个人因产权纠纷等原因未能及时获取房屋所有权证书,向法院、仲裁机构申请裁定后,取得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房屋所有权证裁定书的时间,可否确认为个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时间?
解答:个人转让住房,因产权纠纷等原因未能及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包括不动产权证书,下同),对于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出具的法律文书确认个人购买住房的,法律文书的生效日期视同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注明时间,据以确定纳税人是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住房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判定购房时间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8号)
十四、高新技术企业购置设备、器具,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和100%加计扣除政策,如何进行预缴申报?
解答: 第一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和《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相关行次填报税前一次性扣除情况。通过手工申报的,根据设备、器具购进情况,在《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第2行“二、一次性扣除”下的明细行次中,分别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购进单价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和“高新技术企业购进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事项及其具体信息。填报完成后,将“纳税调减金额”列次的合计值(第3行第5列)同步填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6行“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调减额(填写A201020)”中。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可在《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的下拉菜单中选择相应的优惠事项,并填写具体信息,申报系统将同步自动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6行“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调减额(填写A201020)”。
第二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7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下的明细行次填报加计扣除情况。手工申报的,在明细行次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设备、器具加计扣除(按100%加计扣除)”事项及加计扣除金额。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申报系统自动填报相关事项及加计扣除金额。
十五、高新技术企业购置设备、器具,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和100%加计扣除政策,如何进行汇缴申报?
解答:分别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版)》之《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和《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有关栏次。
十六、印花税买卖合同的计税依据是否包含增值税?
解答: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因此,合同未列明增值税税款,应按合同总金额计算缴纳印花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
十七、印花税税源明细表中的应税凭证书立日期如何填写?
解答:申报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租赁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财产保险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等税目的,填写应税凭证书立日期。 合并汇总填报应税凭证时, 应税凭证书立日期为税款所属期止。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十八、安徽省纳税人如何查验收到的全面数字化电子普通发票?
解答: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 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 查验全电发票信息。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
十九、纳税人存在欠税情形的,是否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
解答: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不再要求同时缴纳,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
二十、水土保持补偿费是否有减按80%征收的优惠政策?
解答:在2022年4月7日至2023年12月31日取得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的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和开采矿产资源的生产建设项目(建设期)以及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和排放废弃土、石、渣的生产建设活动,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现行收费标准的80%收取;对开采矿产资源的生产建设项目开采期处于执行期内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现行收费标准的80%收取。
文件依据:《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关于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皖发改价费函〔2022〕127号)
12366咨询热点问题解答(2022年12月)
一、个人养老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解答:自2022年1月1日起,对个人养老金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在缴费环节,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在投资环节,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领取环节,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缴纳的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4号)
二、个人养老金个人缴费应于何时享受税前扣除优惠?
解答:个人缴费享受税前扣除优惠时,以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出具的扣除凭证为扣税凭据。
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的,其缴费可以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或次年汇算清缴时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扣除。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的,应及时将相关凭证提供给扣缴单位。扣缴单位应按照本公告有关要求,为纳税人办理税前扣除有关事项。
取得其他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或经营所得的,其缴费在次年汇算清缴时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扣除。
个人按规定领取个人养老金时,由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所在市的商业银行机构代扣代缴其应缴的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4号)
三、个人办理内部退养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当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
四、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于何时报送信息?
解答: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扣缴义务人应当将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一并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 (试行)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7号)
五、员工因公出差的误餐补助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解答: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误餐补助收入,不征税。
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
六、个人合伙人转让合伙企业份额,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个人转让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
七、企业在年会活动中,向客户个人赠送的礼品,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
八、森林植被恢复费何时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解答:自2023年1月1日起,森林植被恢复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文件依据:《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2〕50号)
九、森林植被恢复费划转后,在何地办理申报缴费?
解答:自2023年1月1日起,缴费人向林地所在地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纳。
2023年1月1日以前审核(批准)的相关用地申请,应于2023年1月1日(含)以后缴纳的上述收入,收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
划转以前和以后年度形成的欠缴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
文件依据:《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2〕50号)
十、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中,分包款取得了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扣税凭证,是否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解答: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十一、夫妻离婚财产分割涉及无偿转让不动产,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解答: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
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十二、加油站销售加油卡给用户,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解答: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以下简称“预售单位”)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账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
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可开具普通发票,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记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与预售单位结算油款时,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根据实际结算的油款向预售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文件依据:《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发布)
十三、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中的“年应税销售额”如何理解?
解答: 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
十四、搬运服务是否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中的物流辅助服务?
解答:装卸搬运服务,是指使用装卸搬运工具或者人力、畜力将货物在运输工具之间、装卸现场之间或者运输工具与装卸现场之间进行装卸和搬运的业务活动。
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装卸搬运服务。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十五、企业占用的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是否需要缴纳城
镇土地使用税?
解答: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只要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内,不论是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也不论是否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均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
十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是如何
规定的?
解答: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新建商品房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为房屋交付使用的当月末。房屋交付使用的时间为合同约定时间。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使用的,为房屋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公共配套设施占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为该公共配套设施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修改<关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十七、营业账簿是否以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的账面余额缴纳印花税?
解答: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
已缴纳印花税的营业账簿,以后年度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比已缴纳印花税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计算应纳税额。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 )
十八、房地产企业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解答: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契税的计税依据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物配建房屋等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
十九、纳税人为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第四季度购进了一台设备,能否不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只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解答: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是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前提,高新技术企业对购置的设备分年计提折旧,未选择一次性扣除政策,也就无法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
二十、企业外购的软件,是否可以加速折旧?
解答: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12366咨询热点问题解答(2022年11月)
一、目前,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具体内容是什么,具体执行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解答: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二、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省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其中“实际经营收入”是“总包收入”还是“总包方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
解答:“实际经营收入”为收入概念,非所得概念,不扣除分包和其他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款项。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
三、公司接受股东股权投资签订的投资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解答:根据《印花税法》规定,投资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
四、与境外单位签订的应税凭证金额为外币,应当按照什么金额确定印花税计税依据?
解答:应税凭证金额为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的,应当按照凭证书立当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人民币确定计税依据。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
五、2022年7月1号之前签订的应税合同是否适用印花税法及其配套政策规定?
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1988年8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纳税人在2022年7月1日印花税法施行之前签订的应税合同,仍应适用原印花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
六、如何确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
解答: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
七、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兼营销售货物和提供服务业务,是否可以分别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解答: 不可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因此,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和提供服务业务的,应按照合计销售额来判断是否享受该项优惠政策。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
八、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是否可以享受10%加计抵减政策?
解答:自2019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劳务派遣服务属于现代服务类别,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其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可以享受10%加计抵减政策。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九、纳税信用等级为M级的新设立企业是否可以申请留抵退税?
解答:不可以。申请留抵退税的一般纳税人,其纳税信用等级应为A级或者B级。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十、企业安置残疾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的条件是什么?
解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
(一)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52号)
十一、保险公司支付给被保险人的保险赔付是否可以开具发票?
解答: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属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无需开具增值税发票。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十二、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收到预收款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
解答: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58号)
十三、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发票时备注内容较多应如何处理?
解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
十四、目前,安徽可以接受哪些纳税人开具的全电发票?
解答:自2022年7月18日起,安徽省纳税人仅作为受票方接收由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不含深圳市)的部分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包括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
自2022年11月7日起,安徽省纳税人可接收四川省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包括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5号)
十五、城镇垃圾处理费的缴纳期限如何规定的?
解答:城镇垃圾处理费缴费期限,分为月、季、年、次。对按月自行缴费的,应在月度终了后15日内缴费;对按季自行缴费的,应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缴费;对按年自行缴费的,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缴费;对按次自行缴费的,应在缴费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缴费。各地应结合实际,针对不同类型的征收对象,明确具体征收方式和具体缴费期限。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
十六、单位发给员工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现金补贴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自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止,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单位发给员工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现金补贴应计入工资、薪金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十七、参加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是否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解答:自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止,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十八、个人提供建筑服务,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承包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应区别不同情况计征个人所得税: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所得,或按照承包合同(协议)规定,将一部分经营成果留归承包人个人的所得,按经营所得项目征税;以其他分配方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以及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依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其他人员取得的所得,分别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
十九、个人取得的所得,如何区分劳务报酬所得和经营所得?
解答: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一般是指有稳定的机构场所、持续经营且不是独立的个人活动而取得的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从事劳务活动而取得的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经营所得,是指: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二十、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拆迁后分配的安置房再转让,如何确定购房时间?
解答:转让拆迁后取得的安置房,时间以其取得安置房并办理安置房房屋产权证注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注明日期,按照熟先原则确定的时间至转让该安置房的时间计算是否满5年。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