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拆迁 司法解释,以及拆迁司法解释对应的知识点,文章可能有点长,但是希望大家可以阅读完,增长自己的知识,最重要的是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可以解决了您的问题,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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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谢邀。除了从程序上看是否存在违法点,还需要从根本上来看,是否是为了公共利益而征收。京平律师来详细阐述该问题:
在一些经济发达的村庄,村民们团结一致搞经济,通过自身的努力提高了生活水平。然而拆迁方却打着各种名义,把他们的村定性为贫困村,以脱贫名义搞拆迁重建。以他们自己的话说:“我们整个村的人都不愿意拆迁,能不能阻止政府这个行为,我们通过自己的努力发展的很好,这不是瞎搞么”。
需要明确,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若是政府为了公共利益而征收土地,就具有强制性,被征收人即使不同意拆迁也不能阻止征收的进行。
首先,我们该如何判断拆迁方的征收拆迁行为是否合法?
一、征收拆迁目的是否基于公共利益。
二、征收决定书是否含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是否有风险评估报告,专户存储证明,涉及征收户数多的,还要有政府常委会决定。
其次,在确认征收行为本身合法的情况下,需要判断补偿是否合理。若是拆迁本身合法,但是补偿不合理,也是违法法律规定的。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和人员安置补助费的补偿主要根据耕地年产值的倍数计算,其中安置补助费按照农业人口数计算。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补偿没有统一的标准,应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区位区分,确定相应的补偿标准,以被拆农民原有生产生活水平不降低为基本原则。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一是进行房屋产权调换,二是货币补偿,补偿的标准最低是拆一补一。
在征地拆迁问题上,若是发现政府有以上两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可以与政府协商解决。若是政府态度强硬,我们也没有必要慌张,可以咨询专业拆迁律师,帮助您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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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有两种可能的解释:
拟征拆字面上是指“拟定、计划征收拆迁费用”,通常是指政府或地方政府征收拆迁费用的事宜。这种情况下,"拆"指的是拆除房屋、建筑或设施等物品,而"征"指的是征收费用,两者组合即为“拆迁费”。
另一种可能的解释是,“拟征拆”可能是一种自编的词语,也许是指“计划性地拆除某物”,但这个词语不是通用词汇,具体含义需要参考使用该词语的上下文。
政府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如果已经被拆除或者拆迁,就无法再办理不动产证了。因为不动产证是对房屋所有权的证明,而政府拆迁后,房屋所有权已经不存在了。
如果拆迁范围内的房屋还没有被拆除或者拆迁,可以在拆迁前办理不动产证,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政府拆迁后,新建的房屋所有权归属于政府,而不是原来的业主。因此,在政府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办理不动产证需要谨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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