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强证据法律司法解释,补强证据法律司法解释最新

各位老铁们好,相信很多人对补强证据法律司法解释都不是特别的了解,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享下关于补强证据法律司法解释以及补强证据法律司法解释最新的问题知识,还望可以帮助大家,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刑事案件证据规则
  2. 佐证与证据的区别
  3. 证据规则和证明规则
  4. 如何理解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补强?

刑事案件证据规则

1、审判机关取证原则。

2、最佳证据规则。

3、非法言词证据排除原则。

4、口供补强规则。

5、证人作证规则。

6、认证规则。

【法律依据】

刑诉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佐证与证据的区别

佐证与证明的区别是:意思不同、出处不同、侧重点不同。

一、意思不同:

1、佐证:证据。

2、证明:用一定的材料来表明事物的真实性。

二、文学示例不同:

1、佐证:郭沫若《略论汉代政权的本质》二:“他还引用了后代‘耕当问奴,织当访婢’的话来佐证。”

2、证明:赵树理《登记》:“我听说他们两个要到区上登记,村公所不给开证明。”

三、侧重点不同:

1、佐证:不能直接对争议事实提供证明,但是可以通过证明其他证据收集来源的可靠性而补强该证据。

2、证明:以凭据表明事实。证人或证据。

证据规则和证明规则

一、一般来说证据规则包括哪些?

1、相关性规则:相关性是实质性和证明性的结合,也就是说,如果所提出的证据对案件中的某个实质性争议问题具有证明性,那它就具有相关性。

2、传闻证据规则:传闻证据包括两种证据资料:一是证人在审判日以外对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二是证人在审判日以他人感知的事实向法庭所作的转述。传闻证据规则即传闻法则,是指原则上排斥传闻证据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根据的证据规则。

3、违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应当排除那些通过非法搜查和扣押获取的物证的规则。对违法证据是否排除,从根本上讲是一种价值选择。从保护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出发,那么非法取得的证据材料应当排除。

4、自白任意性规则:是指通过违法或不恰当的方式取得的并非出于陈述人自由意志的自白应当绝对排除。

5、反对诱导性询问规则:主要应用于法庭审理。所谓诱导性询问,是指询问者的询问强烈地暗示证人按提问者的意思作出回答,如果询问带有诱导,这种询问是无效的。

6、意见规则:就是要求证人作证只能陈述自己体验的过去的事实,而不能将自己的判断意见和推测作为证言的内容。因为认定事实、作出判断是法官的职责,证人的责任在于提供材料,而不能代行法官的判定职能。

7、最佳证据规则:即认为原始文字材料(包括录音、录相、摄影材料等)作为证据其效力优于它的复制品,因而是最佳的。这一规则主要适用于书证。

二、证据规则有什么原则?

1、证据规则的建设,应当体现“控辩式”诉讼结构的要求。由于我国刑事诉讼向控辩式转化,国外的上述经过长期的理论探索和经验确证所认可的证据规则都在一定程度上和一定意义上可以被我们借鉴。其中一些内容,实际上在我们过去的诉讼实践中已经确认或在我们的证据法理论上已经认可,如证据应当有相关性、口供应当补强、对通过严重违法所获取的人证(被告口供、被害人陈述以及证人证言等)存疑甚至不用等。只不过由于诉讼制度的变革,我们需要将一些法律规范和一些实际做法上升为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法律规则,同时应当适应制度的变化改变证据法上的某些操作方式并确立某些新的规则。

2、证据规则的建设,应当符合我国的司法实践。我国目前虽然采用了抗辩式的诉讼结构,但在诉讼过程中,法官仍保留了较大程度的职权运用。同时,在我国由于证人保护、证人作证补助等问题还没有有效地解决,所以在证据规则的设计上,应当充分考虑这些因素。否则,再完善的规则也难以充分执行。

3、证据规则的建设,应当配备相应的刑事诉讼程序。证据规则只能借助排除的方式对证据的运用产生作用,一个有生命力的证据规则必须有辅助的程序制度作为保障。

一般来说证据规则包括哪些内容我们在上述的介绍中也详细的说明了,事实上,证据规则可以分类的方式有很多,每一种分类都有不同的规则,我们在具体的操作中也需要先就案件本身进行分类,之后才能搞清楚具体的证据规则

如何理解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补强?

所谓“补强”,顾名思义,就是在已有证据的基础上,进一步补充、加固,增强证据的证明能力。起到补充、加固作用的证据就叫补强证据。从概念上说,可以从这几个方面来理解:

一是已经存在一定的证据基础。实践中,通常这样的证据基础是能够证明案件基本事实的;如果不能证明案件的基本事实,而仅是证明案件比较边缘的事实,尽管也可以进行补强,但是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减弱,司法资源就没必要进行无谓的浪费。

二是现有证据存在证明力弱的问题。虽然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但是证明能力较弱,因此有补强的必要,于是进行补强,以增强证明能力。

三是补强证据通常不能独立证明案件全部事实。补强证据只是起到对现有证据进一步补强的作用,其本身也可以证明一定的事实,但主要作用是提高现有证据的证明能力,以辅助证明案件事实。

举例来说,某强奸案,被害人向证人甲哭诉其被强奸,证人甲虽然能证明被害人第一时间告知其被强奸的经过,但毕竟没有亲眼目睹被害人被强奸;而被告人却称他与被害人是恋爱关系,自愿发生的关系。这时候证人乙站出来,证明看到在什么场合被害人蓬头垢面、衣衫不整、面容悲惨地向证人甲在哭诉什么事情,而其证言证明的场景又与证人甲的证言以及被害人陈述相印证。因此,证人乙的证言对证人甲关于被害人被强奸的事实就起到了补强的作用。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