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之诉的司法解释,撤销之诉的司法解释是

今天给各位分享撤销之诉的司法解释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撤销之诉的司法解释是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

  1. 撤销权诉讼不请律师可以吗
  2. 如何理解案外人撤销之诉?哪些情形下可以提起撤销之诉?
  3. 第三人撤销之诉和再审的本质区别
  4. 撤回民事诉讼是不是等于未起诉?

撤销权诉讼不请律师可以吗

可以。因为撤销权诉讼是民事诉讼中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亲自进行诉讼,即不请律师参与。需要注意的是,诉讼过程需要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操作技巧,不请律师可能会影响效果和结果。如果当事人自身对法律不熟悉或难以操作,建议请律师协助处理。此外,如果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或涉及重大利益,也建议请律师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和建议。

如何理解案外人撤销之诉?哪些情形下可以提起撤销之诉?

谢邀!

案外人撤销之诉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提起案外人撤销之诉需要符合两种情形:

1、案外人认为原审裁判或者调解书的部分或全部内容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而且该裁判或者调解书对案外人实现自身合法权益造成障碍,且案外人无法通过另诉方式解决;

2、须有不归责于案外人本人的事由未参加原审诉讼,有证据证明原审的判决或者调解书损害其合法权益的。

案外人救济制度包括案外人的申请再审、案外人的执行异议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三种类型。

根据最高法院刘专委的报告精神,案外人的物权、股权等绝对权受到生效判决的妨害,却没有其他救济途径的,可以提起第三人撤诉之诉。如果是债权被侵害,在极特殊的情况下,如某一债权人本可以依据《合同法》第74条有关债权撤销权的规定撤销某一合同,但当事人通过在诉讼中达成调解协议的方式,使得该合同不能被撤销,此时允许该债权人通过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方式撤销调解书。

第三人撤销之诉和再审的本质区别

1、两者的本质不同。第三人撤销之诉本质是新诉,是对第三人实体权益的救济并且是第一次救济。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属于再审制度,是特别救济程序。

2、两者适格主体范围不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主体是“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并且第三人必须是原审诉讼案件外的第三人。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的主体,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的主体主要是指物权人但不限于物权中的所有权人。

3、适用的程序不同。第三人撤销之诉适用一审程序,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适用审判监督程序。

撤回民事诉讼是不是等于未起诉?

问问题要说清楚,也不知扫你是一审中撤回起诉,还是二审中撤回上诉,让人怎么回答你?

既然你不认真,那我也不认真算了。干脆从网上把相关法律条款给你搬运过来,你自己看吧!

民事诉讼的撤回

是指根据当事人申请或根据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诉讼予以撤销,从而终结已开始的诉讼程序的诉讼行为。民事诉讼中的撤诉,又称诉之撤回,从狭义上讲,仅指原告撤回起诉,从广义上说,则泛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撤回诉之请求不再要求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行为。

民事诉讼的撤回

是指根据当事人申请或根据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诉讼予以撤销,从而终结已开始的诉讼程序的诉讼行为。民事诉讼中的撤诉,又称诉之撤回,从狭义上讲,仅指原告撤回起诉,从广义上说,则泛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撤回诉之请求不再要求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行为。

申请撤诉的条件:

《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第1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必须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内容明确的申请。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对自己的诉讼权利加以处分的具体体现,故需有内容明确的意思表示,才有可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

2、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目的必须正当、合法。依照处分原则的要求,当事人的处分行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实施方为有效。因此,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亦须以正当、合法为前提。也因如此,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并不会当然地产生撤诉的效果,而需由受诉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并在此基础上裁定是否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3、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必须基于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所谓基于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是指申请撤回起诉必须是原告主动、自愿所为,而不能是被动、违心所致。因此,任何人(包括审判人员)既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原告撤回起诉,也不得说服、动员原告撤回起诉。

4、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最迟应在受诉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提出。不论是当庭宣判,还是定期宣判,均应如此。这样既可使原告有较为充分的斟酌时间,慎重地适时实施撤诉行为,同时又可避免因原告于宣判后再提出撤诉申请而损及受诉人民法院所作判决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因为判决一经宣告,即便尚未发生法律效力,非经法定程序,亦不得随意撤销。

上诉人在法定的上诉期内撤回上诉的,之后不得再次上诉

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条件要求根据《民诉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但一审程序中撤诉后原告以相同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而对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的,原审原告丧失了再次起诉的权利,根据《民诉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款:“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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