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所在地司法解释(财产所在地司法解释最新)

各位老铁们,大家好,今天由我来为大家分享财产所在地司法解释,以及财产所在地司法解释最新的相关问题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可以帮助到大家,还望关注收藏下本站,您的支持是我们最大的动力,谢谢大家了哈,下面我们开始吧!

本文目录

  1. 诉前财产保全和诉中财产保全有什么区别?
  2. 异地法院如何强制执行当事人的财产?比如房产,异地法院如何查封拍卖?如何强制拘留?
  3. 为什么不能在本人户口所在地起诉欠自己钱的老赖呢?
  4. 申请财产保护一般多长时间

诉前财产保全和诉中财产保全有什么区别?

感谢邀请,敬请关注,法律青鸟为您服务!

一、财产保全的概念

诉讼财产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为保证将来的判决能得以实现,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对当事人争议的有关财物采取临时性强制措施的制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101条的规定,财产保全分为诉讼中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此外,在知识产权法中还规定了诉前行为保全制度(诉前禁令)。

二、诉前财产保全与诉中财产保全

诉讼中财产保全:

1,适用情形形: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

2、启动方式:以当事人申请或法院依职权

3、担保: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的,裁定驳回申请

;4、管据:受理案件的法院,但是注意上诉案件中,二审法院收到报送案件前,由一审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5,期限:情况紧急的,法院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诉讼前保全

1,适用情情形: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

2,启动方式:只能依当事人申请

3、担保: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4、管辖: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

5、起诉期:在诉前申请保全的,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应当在30日内起诉或申请使裁,否则法院应当接触保全措施。

三、执行前的保全: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不申请保全将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债权人应当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5且内申请执行,否则,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1.申请时间: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

2、管辖法院:执行法院(同执行管辖)

3、解除: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5日内申请执行,否则裁定解除保全。

四、诉前和诉讼保全的共同问题

1、财产保全的范围

A、请求的范围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B、抵押物、留置物可以冻结、查封,但抵押权人和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新《民诉解释》154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一般由担保物权人保管;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不影咱担保物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2、救济:对保全裁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不停止原裁定的执行;

3、保全的解除与变更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诉前保全措施采取后申请人30日内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应当解除保全

(五)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异地法院如何强制执行当事人的财产?比如房产,异地法院如何查封拍卖?如何强制拘留?

依据民诉法和司法解释的执行规定,当地、异地法院并无法律上的差异,当然法院之间依法可以委托执行。具体执行事宜与执行法院联系。

为什么不能在本人户口所在地起诉欠自己钱的老赖呢?

我这么说吧,是因为你法律知识欠缺,所以你才会这么问,实际上我国《民事诉讼法》是支持在原告所在地起诉债务人的。

作为一个法律人,说话要有法律根据,那么我们的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呢?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其实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就是合同的一种形式,哪怕只是口头达成的,也是合同。既然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都有管辖权,我们就看这个合同履行地是怎么成为我们的原告住所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所以要求对方还款时,自己所在的地方肯定是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喽,因此,在原告本人户口所在地起诉是被支持的。

申请财产保护一般多长时间

按实际情况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财产保全,如果属于诉前财产保全,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如果属于非诉讼财产保全,就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四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一百零六条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

财产所在地司法解释和财产所在地司法解释最新的问题分享结束啦,以上的文章解决了您的问题吗?欢迎您下次再来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