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地 司法解释 承包地 司法解释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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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给人承包的土地年限己够,不想继续给他承包能要回来吗?
  2. 法院查封林地司法解释
  3. 怎么理解土地流转?
  4. 出嫁女在婆家取得土地怎么解释?

给人承包的土地年限己够,不想继续给他承包能要回来吗?

你好,对于这个问题我先给你一个答复——可以要回来的!

在农村,经常发生农民不想种地了,就把土地租给其他人的事情,这很正常,而土地的流转年限到了之后,想自己种了,收回来也是完全合理的。

首先,从法律上说:我国的法律是支持土地流转的,不管流转方是不是本村的人,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只要你和承包者签订的合同里有时间规定,那么时间到了之后你是完全可以要回来的。不过,有一点要注意,那就是你和他们签订的合同一定要合法,也就是说里面的条款得符合《合同法》的规定,比如说租赁合同最高20年!

你要是在合同里签订的租赁时间超过20年的话,合同是无效的,不过我看你的期限已经到了,也无所谓了。

不过,要是他在土地上有一些有价值并且不易搬迁的东西的话,你是要酌情赔偿一些损失的。

最后,我建议你是去找他把土地要回来,毕竟是你自己的土地,并且你不想给他承包了,必须得你和他说一声。

你要是不说的话,说不定他还以为你想继续承包给他呢。

法院查封林地司法解释

(2005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4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5〕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5年12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30日起施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破坏林地资源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现就人民法院审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规定的“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

(三)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四)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

第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十亩以上;

(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林地数量达到二十亩以上;

(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到三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或者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毁坏。

第三条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应当以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二十亩以上;

(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四十亩以上;

(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到六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十亩以上或者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达到二十亩以上毁坏。

第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低价出让国有林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林地数量合计达到三十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六十;

(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价额达到三十万元以上。

第五条实施本解释第四条规定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价额达到六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致使国家和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应当以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条单位实施破坏林地资源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关定罪量刑标准执行。

第七条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追诉且未经处理的,应当按照累计的数量、数额处罚。

怎么理解土地流转?

所谓土地流转,简单的说,你是农户,你所承包的土地,你可以以转让、转包、合作、租赁、入股等方式,把经营权也就是使用权流转给其他农户或者经营团体,因此取得的收入归你,但接受转入方不得改变原有土地用途。

土地流转是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制后乡村财产制度的一次重大变革,是依据农村现实状况提出的。

(1)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小块经营,不利于规模化、产业化、机械化,效率低,产出低。

(2)农民为多收入,进城打工,出现了土地闲置荒废,无人耕种,威胁粮食安全。

(3)城乡两元发展,使现实中城乡差别越来越大。

因此,中央从实际出发,放宽农民对所承包土地的出租、转让、抵押等权利。并出台相应政策。

2004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决定》指出“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村庄、集镇建制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并于广东、浙江、上海、天津等多地开始试点。

2005年1月29日,农业部公布第47号令,出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并于2005年3月1日起施行。此办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制定,规范了土地承包权流转行为,流转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促进了农业和农村的发展。

201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要求大力发展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五年内完成承包权确权。

2017年9月,农业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农业产业性服务业的指导意见》,提出以服务农业为根本,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大力发展多元化多层次多类型的农业产业性服务,全面推进现代农业建设。指出把发展农业生产托管做为推进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带动普通农户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主推服务方式,加大推进力度。

在以上政策的推动下,土地流转在我国农村全面铺开,但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1)确保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搞活使用权的原则。

(2)维护农民权益,自愿、有偿、依法的原则。

(3)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土地同其他生产要素优化组合的原则。

(4)保护耕地重点保护基本农田的原则。

因此,土地流转的施行,具有着极大的现实意义,他把部分农民从土地中脱离出来,可以集中精力去参与其他行业获得其他收入,却不失去土地的收入与土地的承包权。经流转获得土地使用权人,通过规模化、集约化、机械化经营,从事农业生产,获得利益。这使土地最大限度的发挥了其作用,进而促进农业的发展,农村的进步,农民的富裕。

出嫁女在婆家取得土地怎么解释?

土地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款是一笔不小的数额,利益面前,人人都想分一杯羹。多了不嫌,少了委屈。对当事人及其子女仍在本村集体生活、生产的外嫁女和嫁到外村,在外村是否享有土地征收补偿资格的外来媳妇,他们是否享有资格获得土地征收补偿款引发的矛盾不止一起。那么,根据法律规定,这些已为人妇、人母的出嫁女是否有资格获得土地征收补偿款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第二款,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第七款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四、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的处理第24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的份额的,应予以支持……”等相关法律规定,首先,已经出嫁,但确定土地征收补偿方案时,本人及其家属、子女仍在原村集体生产、生活,户籍未迁出本村的外嫁女,外嫁女及其家属、子女应当享有与所在村集体成员同等的土地征收补偿权。

其次,对于嫁到外村的媳妇,自婚后户籍签到外村未迁出的,获得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与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地享有参加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剥夺。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新中国成立后,妇女地位变化,妇女也顶半边天。土地征收补偿权利是集体经济成员平等享有的权利,已嫁妇女不应被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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