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关于抽逃资金司法解释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不过没关系,因为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抽逃出资司法解释的知识点,相信应该可以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和问题,如果碰巧可以解决您的问题,还望关注下本站哦,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
根据工商总局的两个批复,这种行为有可能构成“以借贷为名,抽逃出资”。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股东借款是否属于抽逃出资行为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2]第180号文):
公司借款给股东,是公司依法享有其财产所有权的体现,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这种关系属于借贷关系,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公司对合法借出的资金依法享有相应的债权,借款的股东依法承担相应的债务。因此,在没有掌握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仅凭股东向公司借款就认定为股东抽逃出资缺乏法律依据。如果股东在借款活动中违反了有关金融管理、财务制度等规定,应由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山东省大同宏业投资有限公司是否构成抽逃出资行为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3]第63号):借、贷业务是金融行为,依法只有金融机构可以经营。工商企字[2002]第180号文所指股东与公司之间合法借贷关系,是以出借方必须是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如信托投资公司或财务公司)为前提的。非金融机构的一般企业借贷自有资金只能委托金融机构进行,否则,就是违法借贷行为。非金融机构的股东与公司之间如以借贷为名,抽逃出资,可依法查处。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而且抽逃出资,如果数额巨大,可能构成《刑法》中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相比较提起诉讼,向公安部门报案,要求追究欠款股东的刑事责任,对其威胁更大,这一策略也在实践中经过检验。你好!谢邀!
股东出资后,又想法设法将其出资从公司抽走的行为,即为抽逃出资,这在此前注册公司实行实缴制时较为普遍,在当前认缴制下则不多见。
你所述情形,当属抽逃出资的行为。
关于本次抽逃资金司法解释和抽逃出资司法解释的问题分享到这里就结束了,如果解决了您的问题,我们非常高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