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 司法解释 30 担保法司法解释30条

今天给各位分享担保法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担保法司法解释30条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

  1. 关于担保法解释第12条的规定
  2. 2022年担保法解释全文最新
  3. 民法典担保法司法解释全文

关于担保法解释第12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释义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释义】本条是对共同保证的规定。共同保证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保证人为同一债务作保证的行为。共同保证对于债权人来说比单个人保证更为可靠,但随着保证人的增加,也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有了一些新的变化。保证人除了和债权人、债务人存在一定权利和义务关系外,保证人内部也产生了权利和义务关系。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保证人对同一债务作保证的情况有两种。第一种情况是,保证人在合同中对保证份额有约定的,那么保证人按照合同约定的份额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之间不承担连带责任。比如,三个保证人共同为一债务作保证,他们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各自就债务份额的三分之一承担保证责任,那么,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三个保证人分别仅就债务承担三分之一的保证责任。第二种情况是,保证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份额,那么,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各保证人对保证全部债权的实现都负有清偿责任。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保证人要求履行全部清偿责任,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既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偿付其应承担的份额。但是,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在向其他保证人追偿时,应当依据公平的原则,扣除自己应当承担债务的份额。

2022年担保法解释全文最新

1.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

2.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3.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民法典担保法司法解释全文

根据原《担保法》第五条规定,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该条同时允许当事人作出例外约定。《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强化担保合同的从属性,明确当事人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唯金融机构开立的独立保函除外。

此处有两点需要注意:第一,根据《九民纪要》第54条的观点,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之外的当事人开立的独立保函,以及当事人关于担保独立性的约定,虽因违反担保效力上的从属性而应当认定为无效,但根据“无效法律行为的转换”原理,在否定其独立担保效力的同时,应当将其认定为从属性担保。第二,《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十九条明确,担保合同无效,承担了赔偿责任的担保人按照反担保合同的约定,在其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请求反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即反担保合同的效力不受担保合同无效的影响。

文章到此结束,如果本次分享的担保法和担保法司法解释30条的问题解决了您的问题,那么我们由衷的感到高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