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司法解释 抵押登记(担保法司法解释 抵押登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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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担保法司法解释 预抵押
  2. 什么叫顺位抵押
  3. 什么是转让抵押财产的权利

担保法司法解释 预抵押

预抵押是指在借款合同签订前,借款人将房产等财产抵押给贷款人的行为。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借款人在签订借款合同前,已经将财产抵押给贷款人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并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履行抵押义务。如果没有明确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视为借款人未进行预抵押。

什么叫顺位抵押

顺位抵押,俗称“二次抵押”,是指将已做抵押获得贷款后的房产,其市场价值大于所抵押债务的余额部分再次抵押贷款。

顺位抵押,通常就是指在第一个抵押权人抵押的情况下,原抵押物抵押给第二个抵押权人,第二次就叫第二顺位抵押,所谓顺位,就是第二个抵押权人的权利在第一个之后。

什么是转让抵押财产的权利

抵押财产的转让是指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将抵押财产的权利转让给受让人。根据《担保法》第四十九条: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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