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盗窃罪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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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刑事案件中盗窃罪如何认定?
  2. 因为债务关系。对方偷走车。达到盗窃罪嘛
  3. 盗窃罪满多少可以定罪

刑事案件中盗窃罪如何认定?

(一)、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之规定: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两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1)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2)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3)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4)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5)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7)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第六条盗窃公私财物

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五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因为债务关系。对方偷走车。达到盗窃罪嘛

属于盗窃,不过根据法律解释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多次窃取或者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2013年4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盗窃罪起刑线提高,数额较大才可以立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立案,也就是说案值至少1000元以上才作为立案标准。对于某些具有小偷小摸行为的、因受灾生活困难偶尔偷窃财物的、或者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分赃甚微的,可不作盗窃罪处理,必要时,可由主管机关予以适当处罚。把偷窃自己家属或近亲属财物的行为与社会上的盗窃犯罪行为加以区别。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对此类案件,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其次,欠对方钱这点事实和债务也是关键之一,对方偷东西是否是侵害性质还是债务纠纷性质,除了法律法规,我们是生活在现实生活中,既然对方已经是债主(债权人)为什么沦为盗窃嫌疑人,然道只是对方问题吗,如果被侵害人及时或者有和债务人沟通,这个案件还会发生吗,本来的民事纠纷演变为刑事案件,谁都不是赢家,包括国家行政司法机关,司法成本极高在我们国家本来就是社会问题。

盗窃罪满多少可以定罪

一般盗窃罪是用非法手段盗取了公私财物2000元起步定为盗窃罪。司法解释里面都有相关的名词,量形等解释。对于盗窃又分一般盗窃和入室盗窃。如果是入室盗窃的话就性质更严重,不会以盗取多少数额来定,只要是入室就性质转变,一般盗窃是以2000元起步量刑,2000元以下就可能以治安管理处罚法来作出处理。够不了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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