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司法解释 1998(盗窃罪司法解释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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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盗窃罪情节严重指的是什么呢盗窃罪情节严重
  2. 2021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盗窃罪情节严重指的是什么呢盗窃罪情节严重

最基本的量刑思路是:1、确定起点根据构成犯罪的入罪情节的严重程度,如入户、数额较大、两年三次、扒窃,等等,先在1年以下选择一个量刑的起点。但是在确定量刑起点的时候,具体也还是要综合考虑作案的时间、地点、手段等客观情节。比如入户盗窃,如果是白天,户里没人,起点会轻一些;如果半夜去偷,户里有人在睡觉,那起点就会重一些。再如扒窃,在路边或者公共汽车上的扒窃,就会重一些;在网吧里的顺手牵羊,就会轻一些。等等2、根据具体的犯罪情节确定基础刑确定起点之后,再主要根据

扣除入罪标准后剩余

的犯罪数额或者次数来修正刑罚。一般来说,每多盗窃1万到2万,量刑增加1-6个月;每多盗窃1次,量刑增加1-3个月。在这过程中,同样也要考虑具体的情节来判断,不是机械的。比如有的一次性偷了很多物品,那虽然同样算“1次”,量刑增加的时候就要多一些;有的一次只偷了几元钱,虽然也是“1次”,但量刑增加的就少一些。数额方面也一样,有些财物的鉴定价值比较低,但是对被害人有特殊精神价值的,增加量刑也重一些;有些财物无法确定实际价值,不能算在数额里(如只能确定手提电脑被偷,但没有型号之类无法确定价值),但也要考虑,增加量刑时也要重一些。如果因多次犯罪,有多个入罪情节,一般是优先考虑“数额较大”的情节来入罪,然后对于其他的扒窃、入户等情节,也是增加1-6个月的量刑。3、根据量刑情节进行修正上面只是根据犯罪事实确定了基础的刑罚,但一些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还未考虑。在基础刑确定之后,就要用自首、立功、累犯之类的量刑情节来修正,不过这时候不是增加或减少几个月,而是增加或减少百分比,最后同向百分比相加、逆向百分比相减,得出的就是最终的宣告刑。在整个过程中,具体选择多少,都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体现。即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不能超越框架,但在框架内的选择和判断,还是有一定自由的。而且,法官对于最终宣告刑的结果,还有20%的自由裁量权加以修正,以确保该案不会在计算之后与其他同类案件的量刑有明显差异,使案件的处理符合罪刑相适应和量刑均衡。如果用尽法官自由裁量权,案件的量刑仍然与同类案件明显存在差异,有违罪刑相适应原则,必须上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量刑。如果超出了法定量刑幅度的上限,那最高也只能判到上限,不过很少会有判决判到上限的,有这种情况一般都用自由裁量权往下降一两个月,如法定量刑幅度3年以下的盗窃罪,即使有几十次盗窃,最高一般也就是二年十个月或者二年十一个月,以留余地。4、目前最大的问题,是盗窃罪数额较大三年以下的区间太小,难以准确区分不同情况。

数额方面

在修八之前,盗窃罪的入罪标准是500-2000元,三年以上的标准是5000-2W那么,即使跨度最大的500入罪、2W三年,中间也不过是19500元,这个数额平均分布到30个月的跨度上(因为一般情况下,入罪考虑从最低的有期徒刑6个月起,不再考虑有期徒刑以下的拘役),平均每多650元就要增加一个月。而修八之后,入罪标准变成1000-3000,三年以上的标准变为3W-10W,这个跨度就大了。。。最小的是3000入罪、3W上档,平均900元增加1个月;而最大的跨度是1000入罪、10W上档,3300才增加1个月。两种极端情况下差距很大。

次数方面

盗窃罪在数额方面的考量,还可以说是1998年至2013年经济发展之后带来的变化,在量刑的差距变小,但能够从量刑反应区别;但是在次数方面没有加重量刑的标准,无论盗窃多少次,只要没有其他的数额巨大的情节,都只能在3年以下量刑,这个问题导致多次盗窃没法在量刑上很好地体现出来,当盗窃次数超过一定限度之后,对“多次盗窃”的惩罚差距非常小,除了加重罚金之外,自由刑上已经很难体现。

2021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盗窃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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