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司法解释保证期间 担保法司法解释 保证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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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如何确定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
  2. 担保法司法解释 预抵押
  3. 2021民法典担保法关于保证的规定
  4. 保证司法解释

如何确定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

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限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步骤来确定:

1.首先,需要查看保证书或合同中的保证条款,该条款通常会明确保证期限的具体时间或期间。

2.如果保证书或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保证期限,则需要参考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行业惯例。例如,在中国,消费品质量法规定了消费品的保修期限,可以参考该法规来确定保证期限。

3.如果以上方法都无法确定保证期限,则需要考虑实际情况,例如产品的使用寿命、质量状况、生产厂家的信誉度等因素,综合判断出合理的保证期限。

需要注意的是,一般保证期限是指保证期限内产品的质量、性能等方面的问题应由厂家承担修理、更换等责任。因此,在购买商品时,应认真阅读保证条款,了解保证期限及具体保障内容,以便在必要时维护自己的权益。

担保法司法解释 预抵押

预抵押是指在借款合同签订前,借款人将房产等财产抵押给贷款人的行为。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借款人在签订借款合同前,已经将财产抵押给贷款人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并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履行抵押义务。如果没有明确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视为借款人未进行预抵押。

2021民法典担保法关于保证的规定

《民法典》保证合同规定是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四条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第六百八十五条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保证司法解释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含义:

1、保证是一种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保证须由债权人与保证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才可成立。凡仅由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保证,不是民法上的普通保证。如票据法上的保证,即使有保证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

2、保证是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

保证是双方约定由保证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所以保证人只能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也就是说被保证人只能是保证当事人以外的人。保证人与被担保履行债务的债务人不能是一人,因此,凡对自己的行为所作的保证,都不属于担保法上的保证。

3、保证是约定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

保证人的保证是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生效要件。因此,凡不能发生保证人保证债务,或不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才负担保证债务的保证,均不是担保法上的保证。

(二)保证的特征

保证具有以下五个特征:

1、保证具有从属性

保证与所担保的债形成主从关系,保证之债是一种从债,保证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保证债务是主债务的从债务。保证的从属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保证的存在从属于主债。保证合同以主合同的有效存在为存在前提,保证债务以主债务的存在为存在前提。在一般情况下,保证合同的订立是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基础和前提的,但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先订立保证合同,而后订立主合同,但不论在何种情况下,只有主债务有效存在,保证债务才能有效存在。

(2)保证的范围与强度从属于主债。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协商保证人担保的债权范围,但双方约定保证债务的范围与强度不得大于或强于主债务。当事人约定的保证债务的范围与强度大于或强于主债务的,就减至主债务的限度。

(3)保证债权随主债权的转移而转移。债权人的保证债权从属于主债权,在保证期间债权人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时,债权人对保证人的保证债权原则上也随同转移,保证人仍在原担保的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但若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债权人不得转让债权的,则主债权转让时保证债权不转移,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消灭。

(4)保证债务随主债务人债务的存在而于保证期限内存在。保证是保证人对特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信用所作出的担保,因而原则上仅随被保证的特定债务的存在而存在,主债务人转移主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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