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司法解释有几个?担保法司法解释有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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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民法典担保法司法解释全文
  2. 民法典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五十二条
  3.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
  4. 担保法32条司法解释

民法典担保法司法解释全文

根据原《担保法》第五条规定,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该条同时允许当事人作出例外约定。《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强化担保合同的从属性,明确当事人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唯金融机构开立的独立保函除外。

此处有两点需要注意:第一,根据《九民纪要》第54条的观点,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之外的当事人开立的独立保函,以及当事人关于担保独立性的约定,虽因违反担保效力上的从属性而应当认定为无效,但根据“无效法律行为的转换”原理,在否定其独立担保效力的同时,应当将其认定为从属性担保。第二,《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十九条明确,担保合同无效,承担了赔偿责任的担保人按照反担保合同的约定,在其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请求反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即反担保合同的效力不受担保合同无效的影响。

民法典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五十二条

民法典52条指的是: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释义】本条是关于抵押担保的期间的规定。抵押权是担保物权,其和“保证”这一债权的担保方式不同。以保证方式担保,有期间的规定,该期间可以短于债务履行期间。而以抵押的方式担保,担保期间与债权的存续期间一致。担保的债权没有履行时,抵押权不消灭。只有担保的债权被履行了,或者由于某种原因不复存在了,抵押权才能消灭。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担保法32条司法解释

担保法解释32条是关于保证人行使预先追偿权的规定。前条规定了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但在实际生活中有可能出现保证人还未承担保证责任之前,债务人就出现经营管理不善,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这时如果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人民法院就将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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