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司法解释28,担保法司法解释2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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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担保法解释第128条如何适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解释第八十七条的内容是
  3.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怎么理解?
  4. 探讨:新担保法(民法典后)第二十八条第二项但书规定如何理解?

担保法解释第128条如何适用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行使担保物权时,债务人和担保人应当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请求行使担保物权:因此是“应当”作为共同被告。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当事人发生纠纷提起诉讼,债务人与保证人、抵押人或者出质人可以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这里是发生纠纷提起诉讼,债权人有权选择是否追究担保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解释第八十七条的内容是

应该是质押合同而不是质权合同。担保法解释第八十七条,可以这样理解,质权尚在,但不得对抗第三人。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怎么理解?

前提条件是,债权人在债务到期后,在约定的或者法定的(没约定时候按六个月)担保期间内,向连带保证人主张担保权利。

如果债权人在担保期间内没主张的,担保权利灭失,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义务。也就无所谓“诉讼时效”的说法了

探讨:新担保法(民法典后)第二十八条第二项但书规定如何理解?

一般保证责任中,债权人追偿有顺序要求,只有债务人没有办法偿还了,才追保证人。所以,这个但书规定了,保证人如果能够证明债务人还有可以执行的财产,那你债权人就不能来找我保证人,你得先去找债务人,同时,时效跟着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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