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证据的司法解释(电子证据 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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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电子签章有法律效力吗?产生纠纷时可以作为有效的证据吗?
  2. 电子印章和实体防伪印章的区别是什么?
  3. 为什么法庭不认可录音和录像作为证据?

电子签章有法律效力吗?产生纠纷时可以作为有效的证据吗?

根据《电子签名法》相关规定,使用可靠的电子签名签署的电子合同,与线下签字盖章的纸质合同具备同等的法律效力。

可见,以电子数据为表现形式并不是解决合同纠纷的关键,如何证明电子数据才是核心。根据司法判定对电子证据的几点要求,证明电子合同有效性需结合以下几点:

完整性:能够提供电子合同签署时间、签署地点、签署身份以及操作日志等有完整清晰的记录;

合法性:根据《电子签名法》的规定,保障电子合同有效的前提是使用可靠的电子签名;

独立性、安全性:提供电子合同签、存等服务的第三方应当权威、中立,确保电子证据公正性;

综上,当电子合同产生纠纷时,经可靠的第三方电子合同平台签署的电子合同能够作为直接有效的电子证据,证明其未经篡改、真实有效。

电子印章和实体防伪印章的区别是什么?

首先,我们来看电子印章与实体印章的区别。表面上看,实体印章以实体形式存在,使用于纸质文档中,与之相对应,电子印章的形式可以直接加盖在电子文件上,免去了文件打印、寄送等繁琐步骤。

但是我们不妨再深层次比较电子印章与实体印章的不同,可以看出在印章使用效率、成本以及风险控制等方面,二者也存在区别:

电子印章以网络环境为媒介,以数字签名、信息加密为核心,实现印章管控可追溯、电子化、移动化,提升公司印章管控能力。

使用实体印章有哪些问题?

1、印章种类多,统一监控难度大:公司印章一般分为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章、发票专用章。由于分子公司、下属部门的不断扩大,印章数量不断增加,统一监管越来越难

2、用印频次高,台账记录不精准:纸质合同盖章时一般需填写台账。但是填写易错写、漏写、涂改,台账对风险防范和用章监督的作用不大。

3、异地协同难,往返寄送成本高:分支机构用章需将纸质文件寄送至总部盖章后再回寄。分支机构经营自主权降低、印章使用成本增高

4、真伪鉴别难,印鉴鉴定程序繁:物理印章印鉴外观极易仿制,加之真伪鉴定程序繁琐、滞后,给印章伪造等不法行为留下可趁之机。

与实体印章使用不足相比,电子印章可以改善效率、风控能力以及降低成本:

1、盖章在线化,协同安全高效:电子化的用章流程通过在线模式,取消区域、时间对盖章的限制,对跨区域经营的企业改善协作与沟通效率十分重要。

2、管章集中化,总部管章集权:可以实现印章使用权限统一管控,物理印章集中收归总部。无论是内部部门用章还是异地分支机构盖章,可规避印章偷用盗用等违规用章行为。

3、过程可追溯,电子数据留存:电子印章使用的每一次记录做数据留存,用印时间、用印身份、印章种类、用印合同内容等信息可实时审计,为公司管理人员监管审计、防范风险提供有效凭证。

4、归档电子化,调阅管理受控:对于数据化存储的合同文件,电子合同平台会同权威公证处提供公证服务,当合同产生纠纷可一键出证提供权威公证书,为用户提供维权保障。

针对部分企业必须要使用实体印章的情况,目前部分电子合同平台通过智能印控仪将实体印章的使用过程与权限控制收归到线上管控,基于系统可以实现电子印章与实体印章的一体化管控。

为什么法庭不认可录音和录像作为证据?

能真实、合法的反应事实的证据,法院都会采纳。

没见到任何的背景信息,不知道这个问题是怎么提出来的,但是以我这些年的执业经验来看,还从来没遇见过法院不认可录音、录像作为证据的。

录音、录像属于证据种类中的视听资料,是完全可以提出来证明己方的主张的,这点无需质疑。但是,既然是作为证据提交,那这些资料就需要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原则。

真实性,意即证据需要是真实的,不能存在任何虚假的情况,也只有真实的证据才能全面的证明己方的主张,还原事实的真相。如果故意提交虚假证据的,一经法院查实,轻则被处罚、罚款,重则可能被追究虚假诉讼的刑事责任。

合法性,意即证据的形式、主体以及收集方法等都需要是合法的。如果证据不合法的,将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而在日常的法律实践过程之中,录音、录像确实存在不被采纳的情况,比如偷拍、偷录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如果这些证据是侵害了第三人合法权益的,那么将被排除使用。

关联性,则需要证明证据和待证的事实之间存在关联了,这个无需赘言。

如果上述的证据原则都满足的,则法院通常不可能不采纳。如果不采纳的,这是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完全可以提起上诉,要求上级法院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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