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做合同司法解释,定作合同法条

大家好,感谢邀请,今天来为大家分享一下订做合同司法解释的问题,以及和定作合同法条的一些困惑,大家要是还不太明白的话,也没有关系,因为接下来将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就开始吧!

本文目录

  1. 为什么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不允许购房者协商,这公平合理吗?
  2. 商场“最终解释权”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3. 订整体橱柜被要求付全款合理吗

为什么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不允许购房者协商,这公平合理吗?

在新建商品房买卖过程中,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两个主体,购房者与开发商完全处于不平等地位,购房人除了选房权和在价格方面享有部分议价权之外,对于其它合同条款根本没有讨论协商的余地。开发商滥用其支配主导地位,一切从利己主义出发,单方面制定一些不合理的、甚至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霸王条款,迫使购房人被动接受,即使购房人对此提出异议,开发商往往也会以合同条款已备案为由加以拒绝,这样达成的合同显然是不公平的。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霸王条款

原本从保护消费者利益出发,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均制订了网签格式合同,这个合同文本比较规范,也是相对公平的。但是开发商为了减轻自己的法律责任,通常会增加一些补充条款或者对文本条款进行修改,将开发商的一些法定义务范围缩减,甚至采取一些模棱两可、李代桃僵的做法,规避风险,逃避责任。常见的合同陷阱有以下几个方面:

1、合同备案时间拖延

新建商品房买卖实行网签、备案制度,依照《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发商应在网签合同之日起30天内,到属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进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但实际上,没有几家房地产公司能做到,推迟几个月甚至一年才进行备案的都有。

2、办理产权证时间拖延

房屋产权证通常都是由开发商代办,依照相关规定及网签的合同条款内容,开发商应在交房之日起90日内,办妥产权证。但是,在开发商的补充条款中,办证时间被随意延长,有的改成交房之日起不超过210天,远远超过法定时间。

3、恶意缩短质量保修期

如果说对于备案及办证时间拖延,开发商还可以以政府部门排期为借口,购房人尚可接受的话,那么违法缩短房屋的质量保修期,则令人深恶痛绝。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5)装修工程为2年。

但是,不良开发商却可以堂而皇之的在网签合同中将屋面防水保修期缩短为3年,厨房卫生间防渗漏保修1年,装修工程保修1年,供热供冷系统保修1个采暖期或供冷期。这个保修规定比法定的最低保修期大幅缩短了40~50%,这样明显违法的合同条款竟然能够通过房地产主管部门的审核,实在是匪夷所思。

4、精装修房逃避保修责任

国家推行商品房精装修出售,目的是为了解决装修对房屋结构的破环、对环境的二次污染以及噪声扰民问题。既然是精装修交房,开发商就应该对最终的精装修房的质量负责,并承担保修责任。但是,实际操作却并非如此,开发商往往会将房屋买卖合同分解,购房人与开发商的网签合同仍是毛坯交房,而装修工程需要购房人与一个开发商提供名字、不知在哪里的装修公司签订蒙面装修合同(购房人根本见不到装修公司的人),并被要求授权装修公司代收房。这样一来,毛坯房没有直接交给购房人,存在质量问题可能被掩盖,而精装出了问题,开发商又可以甩锅给装修公司。出了质量问题,可能就会踢皮球,最后受害的是消费者。

5、交房标准模糊不清

精装修的交房标准按照规定,应在合同附件中列明,但是,开发商却有意模糊装修标准,样板间清一色大品牌,可交房标准中却不指定品牌,这样就给日后的猫腻留下了空间,最后的交房标准,往往偷梁换柱,使得原本3000元的装修标准,最后可能变成了2000元,甚至1000元的装修标准,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这也是精装修房饱受诟病的地方。

规范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势在必行

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购房人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的法律地位平等,监督开发商认真履行法定的质量保证责任,应是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合同条款的主要责任,尤其是开发商报备的合同条款中明显违反法律法规的条款,应当予以删除。对于明显不合理、不公平的条款应当责令修改。当然,最好的办法还是由房地产主管部门尽量完善统一的合同格式条款,对一些关键条款可以增加选项,严格限制开发商随意修改格式条款。同时合同备案机关也应优化办事流程,简化手续,落实法定备案、办证时限,维护法律的权威性。

对于精装修房,国家也应尽快制定相应规范或标准,明确由开发商承担精装修房的最终质量保证责任。对于开发商随意缩减法定质量保修期的行为应加大处罚力度,切实落实质量保修的主体责任,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商场“最终解释权”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依据法律条款,商场做的最终解释权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一,商场的声明是一种格式条款,所谓的格式条款指的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定制,并在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商场的声明,具备了该构成条件。

第二,合同法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再来看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所以以上观点可以看出商场最终解释权,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订整体橱柜被要求付全款合理吗

恩,定制橱柜,家具一般是收全款的,因为你所购买的物品是根据你家的尺寸定制的,要是叫几百块定金,后期你不喜欢或者更换或修改方案,都很麻烦,当然是建立在双方都信任的基础上,而且要签合同的,当然也有收80%的,当然是朋友的话想给你做,再收钱也行,

关于订做合同司法解释,定作合同法条的介绍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