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司法解释41条(担保法司法解释41条规定)

各位老铁们好,相信很多人对担保法司法解释41条都不是特别的了解,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享下关于担保法司法解释41条以及担保法司法解释41条规定的问题知识,还望可以帮助大家,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关于担保法解释第12条的规定
  2. 担保法司法解释 预抵押
  3. 2020担保法司法解释
  4.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

关于担保法解释第12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释义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释义】本条是对共同保证的规定。共同保证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保证人为同一债务作保证的行为。共同保证对于债权人来说比单个人保证更为可靠,但随着保证人的增加,也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有了一些新的变化。保证人除了和债权人、债务人存在一定权利和义务关系外,保证人内部也产生了权利和义务关系。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保证人对同一债务作保证的情况有两种。第一种情况是,保证人在合同中对保证份额有约定的,那么保证人按照合同约定的份额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之间不承担连带责任。比如,三个保证人共同为一债务作保证,他们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各自就债务份额的三分之一承担保证责任,那么,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三个保证人分别仅就债务承担三分之一的保证责任。第二种情况是,保证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份额,那么,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各保证人对保证全部债权的实现都负有清偿责任。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保证人要求履行全部清偿责任,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既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偿付其应承担的份额。但是,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在向其他保证人追偿时,应当依据公平的原则,扣除自己应当承担债务的份额。

担保法司法解释 预抵押

预抵押是指在借款合同签订前,借款人将房产等财产抵押给贷款人的行为。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借款人在签订借款合同前,已经将财产抵押给贷款人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并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履行抵押义务。如果没有明确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视为借款人未进行预抵押。

2020担保法司法解释

2020版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在2000版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的保证、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方式的基础上,根据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拓展了具有担保功能的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保理等新的担保方式。

同时在本次最高院一并修改的2020版《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相应增加了“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纠纷”、“保理合同纠纷”的案由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债权债务关系的变化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债权人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按照民事法律的一般原理,债权人依法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是债权人的权利。

(二)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可以将债务转让给第三人。

(三)债权人和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协商变更主合同中有关权利义务的约定,是主合同当事人的权利。

好了,本文到此结束,如果可以帮助到大家,还望关注本站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