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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最新非法行医罪规定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罚款及没收药品、器械的处罚决定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七十七条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
(2)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3)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4)给患者造成伤害
(5)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
(6)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
非法行医主要表现在:1是未经相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机构,但该机构在尚未得到行医许可的情况下继续行医的,即是非法行医。
2是个人尚未取得行医资格证书的,个人仍在行医,也是属非法行医。
3是法律规定不能行医而仍在行医部门及个人。以上都属非法行医。
经常在偏僻夫人城镇发生非法行医医死人的事情,那我们在面对这样的情况时应该怎么进行呢?接下来由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非法行医致人死亡的法律认定标准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非法行医作出相关规定:
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造成三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第四条,实施非法行医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诈骗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五条,本解释所称“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参照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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