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的执行司法解释?抵押物的执行司法解释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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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民法典担保法司法解释全文
  2. 债务人已有抵押物,债权人还可保全查封债务人其他财产吗
  3. 有房产抵押法院为何不执行
  4. 有抵押物申请执行其他财产可以吗

民法典担保法司法解释全文

根据原《担保法》第五条规定,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该条同时允许当事人作出例外约定。《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强化担保合同的从属性,明确当事人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唯金融机构开立的独立保函除外。

此处有两点需要注意:第一,根据《九民纪要》第54条的观点,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之外的当事人开立的独立保函,以及当事人关于担保独立性的约定,虽因违反担保效力上的从属性而应当认定为无效,但根据“无效法律行为的转换”原理,在否定其独立担保效力的同时,应当将其认定为从属性担保。第二,《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十九条明确,担保合同无效,承担了赔偿责任的担保人按照反担保合同的约定,在其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请求反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即反担保合同的效力不受担保合同无效的影响。

债务人已有抵押物,债权人还可保全查封债务人其他财产吗

结论:可以对抗~

对于汽车这类特殊动产的抵押权,我国物权法中采用的是登记对抗主义,没有进行登记的不影响其效力,但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带入提问中的情形,根据所给信息,抵押权肯定是合法有效的,那么甲算善意第三人吗?很明显不是,甲只是一个普通的债权人,甲为实现其债权要求法院查封了债务人的已被设立抵押的汽车,而原债权人在汽车上设立了抵押权,当然的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当然的可以“对抗”查封债权人。这里的“对抗”指的是比查封债权人优先受偿。

当然,如果甲的债权属于特殊的债权,如税收债权、劳动债权、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债权等等,那么甲肯定是要优先受偿于此抵押权人的!即此抵押权人不可以对抗甲。

惯例,末尾贴上相关法条~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55条: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2条:人民法院对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0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有房产抵押法院为何不执行

有房产抵押法院不执行一定其原因的。

一是房产在纠纷之中不能执行,二是房产证上还有其他人的名字,三是房产还有银行贷款等许多原因,所以,房产在得不到任何保证的情况下,法院是不会执行的。

有抵押物申请执行其他财产可以吗

你好,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执行时一般应当提供足额的担保。因此,如果申请执行的抵押物无法足额担保,可以申请执行其它财产。但需要注意,在执行其他财产时应当优先执行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此外,如果申请执行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有可能会被拍卖所得的价格较低,导致申请人无法获得全部债权,因此在申请执行时需要谨慎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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