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讲座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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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46条内容
  2.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9条
  3. 公司法63条规定司法解释
  4.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全文和解读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46条内容

公司法解读:第四十六条【董事的任职期限】

第四十六条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解读】本条上对董事的任职期限的规定。

董事通过法定程序被股东会选举后,应与公司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公司和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董事任期、董事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以及公司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等内容。

董事被选举聘任后,即开始行使职权,任期也开始计算,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本条已经明确规定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9条

第十九条【公司中的共产党组织】

第十九条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解读】本条是对公司中的中国共产党组织的规定。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中国共产党在我国政治生活和经济建设中的领导地位。为了更好地发挥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在公司发展、经济建设中的作用,《公司法》依据《宪法》规定的原则,对公司中党的基层组织活动作了进一步具体的规定。

这一规定包括两层含义:

一是在公司中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应当遵守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有正式党员在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公司是企业的一种,公司中如果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党的基层组织应当按照党章的规定开展活动。

二是公司要为公司中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支持,如提供必需的活动场所等。

公司法63条规定司法解释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连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于该条的理解和执行。

一、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目的是为了是股东承担有限责任,肯定不是为了利用公司作为独立法人的地位,去有意规避(逃避)股东对债权人应当承担的无限责任,若是如此,以下的解读可以省略。

二、本条规定的主要内容是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必须做到相互独立的事项,一是不要公司和股东混用账户,混用账户股东自己分的再清,也是无用的;二是建立起独立规范的财务制度,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记账是比较好的办法;三是严格划清公司支付与股东支付的界限,该谁支付的就用谁的钱进行支付,可以借款,但是不得相互支付;四是除分红或者减资外,股东不能在公司支取任何费用;五是股东财产和公私财产不得混用。

三、夫妻、父子等以分别出资的名义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一定要有夫妻、家庭成员财产分割的证明,否则的话,很多的法院会将夫妻、父子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看待和处理,届时,想证明两者的独立,绝非易事。

四、对于财产独立的举证责任是由股东承担的,也就是通说的举证方责任倒置,对于财产独立之外人格混同(否认)如:人员混同、业务混同、机构混同等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仍需遵循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公司法对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直接规定,提现了对债权人的保护,在没有股东之间相互监督的情况下,如此分配举证责任是非常正确的。

五、股东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关联交易,公司法并未规定为不合法,在这一点上一人有限公司和其他的有限责任公司并无区别。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全文和解读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和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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