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司法解释二 案例 物权法司法解释二解读

其实物权法司法解释二的问题并不复杂,但是又很多的朋友都不太了解物权法司法解释二解读,因此呢,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物权法司法解释二的一些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问题的分析吧!

本文目录

  1. 建筑物专有部分面积认定指导案例
  2. 农村房屋买卖纠纷案例
  3. 房产合同无效纠纷案例

建筑物专有部分面积认定指导案例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这里“专有部分”与房屋销售中的“套内面积”基本上是同一概念。与通常所说的建筑面积相差了公摊面积。本人认为:第八条的规定可以换句话说:已交付给业主房屋的套内面积超过本建筑物总面积50%时,......。因为,在一个物业区域中,每套房屋公摊面积是根据相关设施与其房屋的关联程度来确定的,具体的分摊也就不尽相同。在确定是否超过50%管理份额上,有可能按建筑面积计算达到50%,但按套内面积计算则不足50%。若按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来计算,一般都会达到或超过建筑物总面积的50%。回答不知是否合理,可共同探讨。

农村房屋买卖纠纷案例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原告王某,男,195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丰润镇xxx村37号。

委托代理人某某,河北京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又名李),女,197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唐山市丰润区丰润镇新兴小区5排31号。

委托代理人某某,河北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某(被告李某之夫),1971年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唐山市丰润区丰润镇新兴小区5排31号。

被告刘某,女,195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丰润镇xxx村37号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刘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本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委托代理人、被告李某及委托代理人、郑某、被告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诉称,2005年在我外出经商期间,原告的妻子刘某与时任xxx治保主任的其弟背着原告将原告名下的位于xxx村的原告所有的一处老房以2.5万元价格出售给没有本村户口的被告李某。2010年我得知情况后不同意出售并多次找到有关部门协调处理,2011年答复撤销已经过户到李某名下的土地证,但房产纠纷问题让我找法院解决。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两被告之间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

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某以原告王某名义与被告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二、被告李某将购买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夫妻的位于xxx村的平房三间及宅院一所返还原告王某及被告刘某,原告王某及被告刘某将购房款25000元返还给被告李某,双方均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李某、被告刘某各负担5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房产合同无效纠纷案例

一、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案例

(一)案例

20××年,韩××与陈××结婚。次年,夫妻俩在××镇某小区购买了一套×××平方米的房屋。20××年,韩××因故向他人借款××多万元。后来,因无力偿还,韩××将房产抵押给放贷人。

20××年××月××日,韩××在放贷人的授意下,用假离婚证和假离婚协议书,与放贷人的哥哥签订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韩××出具收条,“收到房屋转让费××××元”,放贷者退还借款借条,并于当天向房产局申请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

不久,该房产过户登记到买受者名下。房屋过户后,仍由韩××夫妇居住。陈××得知以上情况后,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确认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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