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解读,新公司法与司法解释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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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1条
  2.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9条
  3.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全文和解读
  4.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7条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1条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9条

第十九条【公司中的共产党组织】

第十九条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解读】本条是对公司中的中国共产党组织的规定。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中国共产党在我国政治生活和经济建设中的领导地位。为了更好地发挥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在公司发展、经济建设中的作用,《公司法》依据《宪法》规定的原则,对公司中党的基层组织活动作了进一步具体的规定。

这一规定包括两层含义:

一是在公司中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应当遵守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有正式党员在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公司是企业的一种,公司中如果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党的基层组织应当按照党章的规定开展活动。

二是公司要为公司中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支持,如提供必需的活动场所等。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全文和解读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和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7条

第二十七条股权转让后尚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将仍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受让股东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原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受让股东损失,受让股东请求原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有过错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股东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也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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