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法集资诈骗司法解释,关于非法集资诈骗司法解释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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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什么是非法投资?
  2. 集资诈骗罪中的“明知没有归还能力”是什么意思?
  3. 诈骗罪是怎么定数额标准的?

什么是非法投资?

放在非法集资愈演愈烈的今天,这个问题非常具有现实性。要回答题主的问题,就需要从法律层面对非法集资、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三者进行分析。首先,非法集资这个概念应该是一个行为描述,而并非是一个刑法罪名。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其本质有三点:一是未经批准、二是公开性、三是资本的回报性。非法集资一旦涉及到刑法,其主要罪名是两个: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两者的区别一句话来概括,二者均是没有资质却从事了揽储业务,但集资诈骗其目的就是要坑了你的本钱。二者在刑罚上差异极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最高刑期为十年,也就是说哪怕你吸收了十个亿也是十年,归根到底,它惩罚的是“你未经批准”。而集资诈骗,个人上了一百万,最高刑期就可以到无期,其本质上是一种诈骗行为。具体的区别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从刑法条文上看起来,对于这两个罪名的表述应该是非常清晰的,然而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却是颇多的。具体主要集中在以下三点:一、公开性如何判断:根据现行的司法解释,这个公开性要求两点一是手段上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要公开宣传,二是针对的是不特定对象。看上去似乎说的非常全面,但是落实到具体的案例中,有时候就很难判断。举例来说:1、朋友的朋友算不算不特定对象。2亲戚的亲戚算不算不特定对象。3、在微信朋友圈这种很难说明是否是公开场合的地方宣传是不是公开宣传。4、陌生人得知了把钱放在我这儿很赚钱,主动来找我说要把钱放在我这儿又究竟算不算公开进行。这些问题都值得细致思考,甚至说是有颇多争议的。二、何为资本的回报性:现行司法解释罗列了十种情况并设置了兜底条款。但真正的实践是非常复杂的,举个例子,《司法解释》第二条提到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真实生活中,养猪企业判断今年猪肉价格会上涨因此决定扩大生产规模,可是他们又招不到充足的工人,所以和附近农户约定,以200元一只的价格卖给农户猪仔,一年后再按照20元每斤收购这些猪。这一行为看上去似乎也符合了法条,但是具体思考后,你会发现,养猪企业的所做所谓绝对不是资本回报,其之后付出的金钱是针对农户的劳动。但是与此同时,再举一个例子,黑龙江蚁力神案件,企业一箱蚂蚁一万元卖给农户,承诺农户养殖到期后以贰万元价格回购,农户需要做什么,就是把所谓的蚁箱搬回去每天浇点水就可以了,箱子是封闭的。仔细思考就会发现,所谓的蚂蚁养殖就是一个幌子,其目的就是为了收取农户的一万元款项。从这两个例子就会发现,什么是资本回报,什么是一般经营活动,在实践中的判断是很复杂的。三、如何认定非法占有的故意:集资诈骗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最大区别就是前者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法条虽然规定的清楚,但是实践中想要区分二者却非常的困难。现行司法解释具体罗列了七种情况与兜底条款。希望能够通过嫌疑人客观行为来认定其主观心态,可是仔细推敲却也会发现有些值得思考的地方?《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是指什么?还是举例来说明,一山西居民李雷决定去炒煤,因此非法吸收了公众存款500万元,他蹬个自行车就去了矿上想去买煤,煤老板一看他蹬个自行车过来了,直接让保安轰走,为什么?觉得他是个穷光蛋。李雷想了想,拿出100万购置了一台奔驰,又花了10万购置了一身行头。再去矿上,这次很顺利,老板和他相谈甚欢,敲定了买卖,结果李雷买到煤后,恰逢经济危机,钱全部亏掉,被公安机关抓获,那么对于他买车买衣服的110万元是否应当认定为非法占有为目的?值得思考。我们要知道生产经济活动中,有些看似无关的钱实则和生意有着重大的关联,尤其是当今中国。其次,非法占有的故意是一个主观问题,人的主观随时都在发生变化,有些人一开始也许是在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但是到了后期发现资不抵债,或者利率提高了,就不得不拆了东墙补西墙,这个时候他主观上就有可能发生改变了,这个改变的接点如何判断?很难。最后说句题外话,我个人觉得仅仅从法律层面对非法集资进行解读其实是片面的,甚至有可能有失偏颇。

集资诈骗罪中的“明知没有归还能力”是什么意思?

集资诈骗罪属于诈骗犯罪中的一种,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在这类案件立案后,如果法官认定被告人“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就属于一种比较典型的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关于这一点,在2001年在长沙举行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提到,“”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但是在实践中,很多办案机关在办理该类案件时,表示很难具体掌握“明知没有归还能力”的标准。因此,十年后,也就是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修改为“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也就是说,该项规定实际是对“明知没有归还能力”的具体细化,提出将集资规模与生产规模联系起来,通过比例关系进行分析。也就是说,所有所谓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依然借贷,主要就是看集资规模和生产规模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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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是怎么定数额标准的?

一、诈骗罪的诈骗数额如何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的相关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的诈骗数额分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三个标准。

(一)数额较大标准: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2千元至4千元)的,属于“数额较大”。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数额巨大标准: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3万元至5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数额特别巨大标准: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诈骗罪如何量刑

对于诈骗罪,其量刑标准如下:

(一)、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1、诈骗不足4000元的,为罚金刑;4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为管制刑;5000元的,为拘役三个月,每增加167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1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2、有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拟处管制、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

(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诈骗4万元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诈骗20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四)、重处情形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处10%: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8、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诈骗被行政处罚的;

9、诈骗作案10次以上的。

实践中对诈骗罪的诈骗数额认定比较复杂,诈骗数额的大小是定罪量刑的重要标准,直接影响着审判结果。因此如果您对类似问题此存有疑问的,可以求助于刑事方面的专业律师,他们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办案经验,能为您提供优质的服务,以便更好的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好了,文章到此结束,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