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籍的司法解释,国籍法 解释

其实国籍的司法解释的问题并不复杂,但是又很多的朋友都不太了解国籍法 解释,因此呢,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国籍的司法解释的一些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问题的分析吧!

本文目录

  1. 国籍法司法解释
  2. 怎样对国籍回答
  3. 国籍法第九条司法解释

国籍法司法解释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都适用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第四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五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第六条: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七条: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中国人的近亲属;

定居在中国的;

有其他正当理由。

第八条: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九条: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条: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外国人的近亲属;

定居在外国的;

有其他正当理由。

第十一条: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第十三条: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十四条: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第九条规定的以外,必须办理申请手续。未满18周岁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

第十五条: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

第十六条: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经批准的,由公安部发给证书。

第十七条:本法公布前,已经取得中国国籍的或已经丧失中国国籍的,继续有效。

第十八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怎样对国籍回答

有以下几种问法:

1、whereareyoufrom?/wheredoyoucomefrom?你来自哪里?回答:iamfromChina./icomefromChina.我来自中国。

2、whatnationalityareyou?你的国籍是什么?回答:IamChinese.我是中国人。chinese应解释为中国人。

国籍法第九条司法解释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九条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国籍法第九条司法解释:

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的前提条件之一是中国公民定居外国。那么,定居的具体的、明确的含义是什么?国籍法没有对定居的概念作出解释。根据法律规定,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能够对“定居”进行解释。根据立法法,第四十五条、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而具有法律解释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也还没有行使立法权,对“定居”作出立法解释。

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主要针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并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

遇有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况的,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或者提出制定、修改有关法律的议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外的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不得作出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

目前,最高检和最高院均未对“定居”作出司法解释。国籍法的制定已经历了近乎四十载,法律的滞后已不能适应当今社会生活日新月异的变化,而国籍法第九条的“定居”也急需明确具体含义。

关于本次国籍的司法解释和国籍法 解释的问题分享到这里就结束了,如果解决了您的问题,我们非常高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