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股处置的司法解释,国有股权处置

今天给各位分享国有股处置的司法解释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国有股权处置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

  1. 民营企业可以收购国有企业吗
  2. 军法处置到底是怎么处置?
  3. 国有企业负责人对企业的亏损或者债务应承担什么责任有什么法律依据吗
  4. 什么是国有资产处置

民营企业可以收购国有企业吗

可以被收购。

收购是指一家企业用现金或者有价证券购买另一家企业的股权或者资产,以获得对该企业的全部资产或者某项资产的所有权,或对该企业的控制权。目前调整国有资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包括《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等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52条规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防止国有资产损失,不得损害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实践中,不同收购主体在收购的条件、收购价款、职工安置、债权债务的处理等方面会存在较大的差异。国有资产转让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

军法处置到底是怎么处置?

自春秋战国之时起,古代军队之中便有了严格的“军法”,经过历代演变,虽各有不一,但实质性没有改变,都是通过一些严苛甚至残酷的手段来约束或惩戒一些犯了军中法纪的兵卒和将领。这种手段的存在是有必然性和必要性的,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军队更要严苛才行。从古到今,国内国外,都有自己的“军法”。无规矩不成方圆,有了军法约束,才能更好的管理兵卒。

通过看一些史书不难发现,凡有犯法纪士卒,或斩或杀或关或打,总之不会轻易饶了你,这顺便可以起到杀一儆百的警示作用,让其他士卒看看,这就是违反法纪的下场。

当然就算违法军纪,也要看事态的严重性和所违反的是那条军规军纪。若不是什么大罪过,无非也就是打板子、关牢子、抽鞭子等等,让你受点皮肉之苦,遭点罪,给你个记性,下次再犯,就把罪过在加重,知道咔嚓一刀剁了脑袋为止。但如果是逃兵,待遇就不能只是打板子抽鞭子这种待遇了,在古代逃兵一般都是死刑,如果不狠一点,其他士卒很有可能效仿,所以让其他人看看结果,你敢逃,我就敢砍你脑袋。

到了秦朝之时,还有连坐制度,士卒每五人编成一“伍”,其中一人逃亡,其余人等要连坐,逃跑者被抓回后处以极刑,其余四人要受笞杖之刑并受两年劳役(如果战场之上斩杀敌人一员,凭头颅可免受罚)。

东汉末年,曹操的兵马还施行“士籍”,士卒逃走家人受连坐,可将其父母、妻儿抓获拷问,如果逃跑士卒依旧不归队,就要诛杀其全家。

唐末五代之时,后梁太祖朱温要求官军全部在脸上刺上军号,并于道路关口设立岗哨盘查,凡拿获刺字的逃兵,就地予以处死。这种方式很有效,因此被其它军阀纷纷效仿。到了宋代初期,依旧沿用这种制度,士卒逃亡一日,便要处以极刑。王安石变法之后,改为七日,这条法令一直沿用到南宋灭亡。到了北宋之时,便不再这样严苛,皇帝往往下诏特赦逃兵的死罪。

明朝之时,有所改变,变得人性化了很多。凡私自逃走者,被拿获后,仗一百,继续充军,逃跑二次,判绞刑。后来改为逃走三次判绞刑。

清代沿用明代军纪,但有规定,战前回来自首者可受绞刑,但要充到八旗军中为奴;战后自首的,斩立决。

看到了吗?古代的军纪是否很严苛,这就对了,不要说什么不人性,如果人性化了,就没人听你的了。

国有企业负责人对企业的亏损或者债务应承担什么责任有什么法律依据吗

承担责任如下:《刑法》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并对其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对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者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任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

什么是国有资产处置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是在等价有偿的资产处置过程中所取得的国有资产变价收入。包括:

①企业兼并价款;

②破产企业清理收入扣除清偿债务后的余额;

③资产拍卖所取得的变价收入;

④无形资产转让收入;

⑤出租资产收取的租金;

⑥出售股票的收入;

⑦产权变动中发生的其他收入,如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有偿出让和转让收入等。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实际上是国有资产存量的转化形态,一般应上交国家,用于国有资产的再投入。

关于国有股处置的司法解释到此分享完毕,希望能帮助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