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担保的司法解释(关于担保的司法解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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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担保司法解释2021年全文
  2. 担保制度解释2021
  3. 保证司法解释
  4. 担保司法解释第八条

担保司法解释2021年全文

第一条:当事人对由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的,可以认定为有效。

第二条: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第三条: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担保制度解释2021

第一条当事人对由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的,可以认定为有效。

第二条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

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第三条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四条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条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保证司法解释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含义:

1、保证是一种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保证须由债权人与保证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才可成立。凡仅由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保证,不是民法上的普通保证。如票据法上的保证,即使有保证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

2、保证是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

保证是双方约定由保证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所以保证人只能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也就是说被保证人只能是保证当事人以外的人。保证人与被担保履行债务的债务人不能是一人,因此,凡对自己的行为所作的保证,都不属于担保法上的保证。

3、保证是约定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

保证人的保证是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生效要件。因此,凡不能发生保证人保证债务,或不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才负担保证债务的保证,均不是担保法上的保证。

(二)保证的特征

保证具有以下五个特征:

1、保证具有从属性

保证与所担保的债形成主从关系,保证之债是一种从债,保证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保证债务是主债务的从债务。保证的从属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保证的存在从属于主债。保证合同以主合同的有效存在为存在前提,保证债务以主债务的存在为存在前提。在一般情况下,保证合同的订立是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基础和前提的,但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先订立保证合同,而后订立主合同,但不论在何种情况下,只有主债务有效存在,保证债务才能有效存在。

(2)保证的范围与强度从属于主债。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协商保证人担保的债权范围,但双方约定保证债务的范围与强度不得大于或强于主债务。当事人约定的保证债务的范围与强度大于或强于主债务的,就减至主债务的限度。

(3)保证债权随主债权的转移而转移。债权人的保证债权从属于主债权,在保证期间债权人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时,债权人对保证人的保证债权原则上也随同转移,保证人仍在原担保的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但若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债权人不得转让债权的,则主债权转让时保证债权不转移,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消灭。

(4)保证债务随主债务人债务的存在而于保证期限内存在。保证是保证人对特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信用所作出的担保,因而原则上仅随被保证的特定债务的存在而存在,主债务人转移主债

担保司法解释第八条

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承担的民事责任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下面是相关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第九条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可以根据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对债务人或者反担保人另行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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