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司法解释13 建筑法司法解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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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什么样的建筑算是违建啊?
  2. 什么是上层建筑请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解释
  3. 建筑法第十九条解读
  4. 建筑工程挂靠的诉讼主体怎么确认呢

什么样的建筑算是违建啊?

违章建筑是指什么,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违章建筑的概念。违章建筑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运用各种材料生产出来的具有各种使用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是人可以在其中进行生活或生产活动的、固定于土地之上的房屋或其他场所,如住宅、办公楼、厂房、库房等。

违章建筑正式确定下来是在2008年颁布的《城乡规划法》中确定的,在征地拆迁的领域里,违章建筑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没有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就进行建筑物的建设;

2、即使取得了建设规划许可证,但是没有严格按照规划的地点、范围进行建设的;

3、2008年后没有得到审批就在宅基地上私自建房或者在原有房屋的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翻建等;

4、在承包地、耕地等基本农田上进行建房,且未取得农用地转批手续的;

5、非法占有国有土地或者集体土地然后私自建房的;

6、在征地拆迁范围确定后又开始改建、扩建、翻建、抢建的。

认定违建的主体只能是城乡规划局,其他单位都没有权利对违建进行认定。

违建的法律后果主要是,如果被认定为违建,那么政府在取得违建的认定后,首先可以下《限期拆除的通知》,限定日期要求违建者自行拆除违章建筑。如果没有在限定日期里进行自行拆除的,政府可以组织相关部门来对房屋进行强制拆除,我国《城乡规划法》乡、镇政府就有权利对自己行政范围内的违章建筑进行强制拆除。但是如果政府不经过法律程序就直接对违章建筑进行强制拆除的话,被拆人同样可以向政府主张非法强拆的赔偿,也可以向法律申请国家赔偿。

什么是上层建筑请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解释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具有反作用,上层建筑包括政治上的建筑和文化上的建筑,比如说意识形态领域属于上层建筑,我们的思想,我们的理念,我们的宗教,我们的文化政治上的建筑,包括国家机器,军队,法庭,监狱,还有各种政治制度。

建筑法第十九条解读

第十九条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释义】本条是对建筑工程两种发包方式的规定。

一、依照本条规定,建筑工程的发包应以招标发包为基本方式。

招标发包,是指发包方通过公告或者其他方式,发布拟建工程的有关信息,表明其将招请合格的承包商承包工程项目的意向,由各承包商按照发包方的要求提出各自的工程报价和其他承包条件,参加承揽工程任务的竞争,最后由发包方从中择优选定中标者作为该项工程的承包方,与其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发包方式。

招标发包的方式将竞争机制引入了建筑工程的发包活动中,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建筑工程发包最普遍采用的方式,其优越性在本法第十六条的释义中已有详述,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对使用其贷款建设的项目,都要求采用招标方式进行工程项目的发包。当然,招标发包的方式程序比较复杂,费用也较高,发包过程所需的时间也相对较长,对某些小型建筑工程和保密工程,一般不适用招标发包的方式。

二、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可以直接发包。

1.建筑工程的直接发包,是指由发包方直接选定特定的承包商,与其进行一对一的协商谈判,就双方的权利义务达成协议后,与其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发包方式。这种方式简便易行,节省发包费用,但缺乏竞争带来的优越性,在实行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这种发包方式应当只适用于少数不适于采用招标方式发包的特殊建筑工程。

2.对于“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的范围,本法未作具体规定,需要由招标投标法和有关行政法规作出规定。对此应作这样的理解:凡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实行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都应依法进行招标发包;除此之外的建筑工程,发包方可以选择实行直接发包。所谓“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可以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工程项目本身的性质不适宜进行招标发包,如某些保密工程或有特殊专业要求的房屋建筑工程等;二是从建筑工程的投资主体上看,对私人资本投资建设的工程,采用何种方式发包,法律一般没有必要加以限制,投资人可以自行选择发包方式,可以招标发包,也可以直接发包。

建筑工程挂靠的诉讼主体怎么确认呢

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的情况来具体确定该类纠纷案件的诉讼主体身份。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因拖欠工程款引起的纠纷,承包人将承包的建设工程合同转包而由实际施工人起诉承包人的,可不将发包人列为案件的当事人;承包人提出将发包人列为第三人,并对其主张权利而发包人对承包人又负有义务的,可将发包人列为第三人,当事人根据不同的法律关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转包经发包人同意,即属合同转让,应直接列发包人为被告。

2、因工程质量引起的纠纷,发包人只起诉承包人,在审理中查明有转包的,应追加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3、施工人挂靠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并以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不愿起诉的,施工人可作为原告起诉,不必将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列为共同原告。

4、施工人挂靠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并以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被起诉的,应将施工人和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列为共同被告;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对施工人因承揽的工程不符合质量标准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5、两个以上的承包人联合承包工程,由其中一方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发生纠纷的,其他联合承包工程的施工人应列为共同的原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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