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关于工资的司法解释?最高法关于工资的司法解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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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社区招聘的工作人员的待遇好吗?
  2. 公司拖欠工资多久算违法?

社区招聘的工作人员的待遇好吗?

我在街道办事处工作,同时挂点一个社区,对这个问题有自己的看法。

社区,作为最基层的组织单位,在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和城市治理中承担着重要的工作职能,社区是个居民自治组织,每三年由居民选举一次,可以连选连任。目前社区工作人员分为以下三类。

第一类:有编人员,社区两委班子成员。

一个社区的两委人数由一个社区的户数决定职数,一般是每500户配备一名社区工作人员,以我所挂点的社区为例。社区总户数3500户,分配的职数是7人,分别是书记、主任(我所在的小城,所有社区都是书记、主任一肩挑)共1名、副书记1名、副主任2名,委员3名。这7人需要每三年参加选举一次,工资由民政局拨款,一般五险一金扣完后,拿到手的钱有2000多元,其中书记、主任2800元,副书记和副主任一个档,2500元,委员2400元。有退休、离职人员,空出岗位后,新进人员需要参加笔试、面试,体检合格后,参加演讲,走居民补选程序,才能发给聘书。还有3个月试用期,试用期工资每月1800元。

第二类:社区专干

由于体制改革,社会上的下岗人员不断增多,相应的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社会救助等工作的业务量与之前相比,大了许多。所以一个社区7人远远不能满足工作的需要,此时社区专干就应运而生,由相关部门委托人社局招聘一部分社区专干,在从事社区工作。比如就业局会需要从事社会保障、劳动就业方面的专干,民政局会需要从事民政救助、低保专干,社区虽然不是事业编,但也是逢进必考,都必须到各区人社局报名,参加招聘考试,经过笔试、面试、体检方能上岗,上岗者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一续签,不参加居民选举。工资待遇是扣除五险一金后,每月2200元,同样有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工资每月1800元。工资由各个对应局拨款。比如就业专干的工资就由就业局拨款到街道,由街道统筹管理。

第三类:残联专委、安全消防员

社区还有一类特殊职位,就是专门为社区残疾人服务的专委,它是由区残联自己招聘的,招聘人员都是辖区内的残疾人员,有残疾证,但不影响正常工作,比如视力残疾三、四级、肢体残疾三、四级,这部分人在社会上不容易就业,但是也会电脑操作,能做报表,同样进来要参加笔试、电脑操作和体检,合格后上岗,工资待遇比社区那两类人员差一点,只有五险,没有公积金,到手工资是2100元。工资由区残联发放。还有就是安全消防员,负责社区的防火安全,由各消防支队招聘,工资由消防这一块承担。

最后说明一点,所有社区工作人员,即以上三类人员缴纳的社保均是以我所在小城最低档次,即60%档缴纳的,退休后,工资较低,女同志50岁退休,退休金大约1500元。

综上所述,社区工作人员的待遇是很低的,但是工作不仅多,而且杂。可以说社区是个筐,什么都往里面装。工作涵盖党建、社建、团建、工会、妇联、关心下一代、计生、卫生、综合治理、信访维稳、绿化、劳动保障、就业、民政救助、志愿组织、低保、残联、安全生产等30多项,党和政府的所有优惠政策,都靠社区工作人员来执行。比如早几年的“4050“人员补贴、自主创业双补政策、80岁老人每月领取50元政策等等,最后都要落实到社区来完成。所谓”上面千根线,下面一根针”表达的就是这个意思。

为了深入居民家中,了解居民的困难疾苦,所有社区工作人员都是靠着双脚,丈量着社区的每一寸土地,可以说她们的付出与收获真的不成正比。

碰到紧急任务,半夜12点去上班也是常有的事,不到场的第二天要你递辞呈。

我亲眼看到,前年十一前夕,公安围剿行动,半夜接到通知,马上去社区上班,有位社区委员家中有9个月的孩子,说来不了,第二天就交了辞职信。不管城市创卫生城市,还是文明城市,社区工作人员就首当其冲,最近一个月所在小城创文明城市,社区都是早6点上班,晚上9点才下班。周末很少休息。我们区的区委书记就说,社区工作就是要做到白+黑,5+2,而且没有加班工资一说。

社区工作人员每天工作时间长,待遇低,导致流动性很大,许多不了解内情的人以为社区工作轻松,来一个星期就离开的人很多。

当然,也有好处,这几年社区吸引了一部分大学生报名,因为在基层工作两年,同时又是两委班子成员,在报考公务员时,可获得加分。但是名额有限,一个区一年就1个名额。综上所述,如果没有奉献精神,建议题主不要去报名。

公司拖欠工资多久算违法?

很多朋友在这一块都还没弄清楚,甚至以自己理解的“拖欠工资”,急急忙忙去劳动部门投诉,结果导致自己非常被动!所以,我们一定要弄清楚,到底什么情况才算拖欠工资,另外,要有什么样的证据才算有效!我们可以维护什么样的权益!

如果公司拖欠工资,我们可以要求哪些合法劳动权益?

这个比较简单,实际上就是两点!

1、公司拖欠的工资,这个根据实际的金额,要求公司支付。

2、因公司拖欠工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那么这个就需要我们对公司拖欠工资的时间节点和证据把握得非常好才行!

到底什么情形才算是公司拖欠工资?

因为我们大部分朋友都是按月发放工资的,所以这里就说一说这个。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实际上,只要当月底之前发完上个月的工资就可以,也就是说工资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当然,如果公司与员工有明确约定了具体的工资日期,那么就参照约定进行。举个例子来说,2021年3月31日之前,必须要发完2月份的工资,如果公司和员工约定是每月10日发放上个月工资,那么原则上3月10日就要发放完2月份工资。

另外,有些城市对于工资发放日有更严格的规定,比如说深圳市,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7日。比如我们是3月1日入职,那么工资最迟要在4月7日支付3月份工资。另外公司因故不能及时支付的,可以延长5天,那就是4月12日支付;因生产经营困难,需延长5天以上的,需要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也就是4月22日要支付3个月份的工资。当然,这个是按自然月整月算的。实际上,如果员工是3月10号入职的,实际上公司次月17日支付3月10日-4月9日的工资也是可以的,但如果公司这样做太麻烦了,并且法律规定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如果很多公司都是按照自然月来算。

当然,公司和员工也会约定工资支付日期,但我们不要太纠结这个日期,因为如果公司真的是遇到的资金周转等困难,实际上这个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期就没有太的意义!

因此,我们只要记住,只要当月底前,公司没有支付完上个月工资,就算拖欠工资!比如4月1日了,还没有支付2月份的工资,那么就属于拖欠工资了。因为不管你2月份是几号入职的,3月份没有支付过工资,就不符合“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的规定。

证明拖欠工资,需要注意什么?需要哪些证据?

很多朋友一看,公司约定的是每月15号发工资,结果公司到20号还没发,于是就很生气的找公司、急匆匆地去劳动部门投诉,甚至直接被迫离职去劳动仲裁,这些都是不稳妥的做法,很容易让自己被动。

正常我们应该先和其他同事侧面了解一下情况,也不要气呼呼的找公司理论,而且一边收集证据,一边等过完月底。等月底一过公司还没发工资,那就属于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了!

这里我们需要什么证据?

1、劳动合同等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如果同时有社保缴费记录,就更好了。

2、以往工资发放记录,比如工资条、银行转账记录等等。一是证明以往工资发放时间,二是证明自己的工资额度,三是证明存在劳动关系。

3、如果要想以此被迫离职,那么一定要在过完月底后,同时在公司发工资之前,以邮寄的方式,或者其他有效途径,告知公司自己因公司拖欠工资而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要求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支付为发放的工资,

4、接下来带上这些证据去申请劳动仲裁就好了!

总而言之,只要公司超过当月底还没有发放上个月工资,那就是拖欠工资。另外对于这一块,除了收集证据外,尽量和公司沟通解决,毕竟去劳动部门费时费力。当然,如果沟通不了,再通过劳动部门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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