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2、第一条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制定本办法。
3、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4、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5、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6、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7、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涉嫌职务犯罪是指有跟职务犯罪有关的嫌疑。
2、职务犯罪是指工作人员(国家、企业、其它)利用职务上的方便,进行非法活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破坏国家对职务的管理职能,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的总称。
3、涉嫌职务犯罪就是指有跟利用职务便利从事非法活动有关的嫌疑。
1、《条例》第十条规定:“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
2、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
3、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4、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
5、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