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嘉兴日报-嘉兴在线
燃气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也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正值夏季,港区不少餐饮店延长了营业时间,有些商户为图一时方便,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使用瓶装燃气,殊不知这已经越过了法律边界。放眼全国,违规违法储存、使用瓶装燃气引发的严重安全事故也时有发生。
近日,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港区分局执法人员联合港区天然气公司工作人员对乍浦镇一家餐饮店进行燃气检查时,发现该店法人王某在店内使用50公斤瓶装燃气3罐,但未设置专用气瓶间,涉嫌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燃气,执法人员现场发放《责令改正通知书》,限其在8月11日12时前自行整改。8月11日14时15分再次对该餐饮店进行检查时,发现逾期未整改,随即立案调查,依法对其作出了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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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
《浙江省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规定:“2.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存瓶总重量超过100 千克(折合2瓶50千克或7瓶以上15千克气瓶)时,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存瓶总重量小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可以设置在与用气建筑相邻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存瓶总重量大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应当为与其他民用建筑间距不小于10米的独立建筑。”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燃气安全无小事,图一时的方便可能造成无法预计的后果。今年3月初,综合执法港区分局开展瓶装燃气专项执法“百日攻坚”行动,截至目前执法整治59次,出动189人次,排查问题线索60个,整改完成60件,立案查处1起。使用燃气的商户和个人尤其要注意增强安全意识,严格按照规范使用燃气,违反安全规定的高压线不能碰。(图片由综合行政执法局港区分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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