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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 动产抵押(融资租赁 动产抵押登记流程)

日前,国务院正式印发《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自今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标志着我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制度正式建立。

事实上,2019年以来,人民银行会同市场监管总局、相关地方政府在北京、上海、重庆、广州陆续开展统一登记试点,市场监管部门将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登记职能委托给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依托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统一办理。

那么,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究竟是什么?为什么要推广?有什么好处?1月25日,央行条法司副司长谢丹、征信管理局副局长田地、征信中心主任张子红在央行新闻发布会上,进行了详细介绍,并答记者问。


1、什么是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平台?


在试点基础上,国务院发布《决定》,将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制度推向全国。据了解,《决定》规定了纳入统一登记的担保类型,明确人民银行制定统一登记制度,征信中心具体承担服务性登记工作。同时《决定》还明确当事人自主办理登记,并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登记机构不作实质审查。

目前,征信中心已经正式对外提供统一登记服务。田地介绍道,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平台是指根据国务院决定,应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平台,该平台今年1月1日已经正式运行,为生产设备、应收账款、仓单、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等动产和权利担保办理统一登记和查询服务。

张子红表示,目前登记系统运行平稳,登记业务正常开展,社会各界反映良好。全国31个省市均有登记发生,国务院规定的7类业务均有登记发生。

在田地看来,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有效解决了附着在统一动产或权利上的担保交易信息分散、不透明、易产生权利冲突等问题,具有重要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是有助于优化我国的营商环境。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办理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查询,确保了登记遵循同样的规则,实现了登记的集中,符合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关于“建立统一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公示系统”的评估标准。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是我国唯一得到世界银行认可的担保系统。前期我们在北京、上海、重庆、广州等地开展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统一登记试点工作,也得到了世界银行的充分肯定。

二是有助于促进中小微企业动产担保融资发展。中小微企业缺乏不动产,多依赖应收账款、存货、生产设备等动产和权利进行担保融资,通过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进行高效、自主、低成本的登记,可以提高担保融资的透明度和确定性,降低信贷机构放贷成本,从而推动中小微企业最大限度的利用其动产和权利获得融资。


2、弥补了此前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制度的哪些不足?效果如何?


据统计,我国中小企业约60%以上的资产为应收账款和存货,但金融机构担保贷款中,约60%要求提供不动产担保,动产担保融资不足40%。形成错配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我国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机构相对分散,登记查询效率较低,影响了动产融资的发展。

谢丹表示,此前我国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制度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不足。一是登记机构相对分散。在民法典实施前,根据物权法和担保法的规定,不同类型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职责分散在不同的部门,企业开展不同类型的动产担保登记时需要跑不同的部门。由于信息不对称、透明度和公示性不足,容易导致重复质押、虚假融资等风险事件。登记分散还导致受偿顺序难以确定,容易引起权属纠纷。

二是登记查询效率较低。各机构的登记程序和方式不统一,有的要求现场办理,有的实行手工纸质登记,有的要求对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登记耗时较长。由于登记机构分散,当事人需要逐一查询信息。也有部分机构没有建立统一的登记电子数据库,查询难度较大。

三是企业登记负担较重。过去动产抵押登记主要是由企业等担保人来办理,企业负责提交登记的申请和材料,并且负担登记成本。企业对不同类型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的程序和方式不熟悉、不了解,办理登记费时费力,增加了企业负担。

这次改革针对上述问题,有的放矢加以解决,为企业和金融机构双方提供便利。

一是登记和查询效率明显提高。实施统一登记能够实现登记查询的“一站式服务”,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提供不间断的在线服务,当事人可以随时自主在线办理登记,无须登记机构审核,即时办理、即时生效。同时只要输入担保人的名称就可以一键查询该担保人名下所有正在公示的登记信息,便捷高效。

二是显著减轻企业的负担。统一登记涵盖了企业常用融资的担保类型,如动产抵押和权利质押业务,以及保理、融资租赁、所有权保留这些具有担保功能的交易。统一登记的办理主体也由以前的“企业等担保人为主”转变“为以金融机构等担保权人为主”,免去企业到现场提交材料、办理登记的负担。

三是明显提升了金融机构等担保权人接受动产和权利担保的意愿。统一登记能够便利金融机构查询动产和权利的已担保信息,清楚掌握担保权的优先顺位,降低和控制信贷风险和成本,更好地保护担保权人的利益。

央行官方解读:关于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五问五答

3、如何确保以前的旧系统和新系统之间能够有序衔接?


张子红表示,2007年登记系统建立以来,一直很好地运行。去年国务院的《决定》主要是把市场监管总局的四类动产抵押登记业务划给人民银行,由征信中心承担。我们已经在北京、上海、重庆、广州进行了试点。在《决定》发布以后人民银行和市场监管总局认真研究了筹备工作,我们在去年的12月30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动产抵押登记职责调整后过渡方案的公告,设置了两年的过渡期,并明确了过渡期的安排,确保动产抵押登记工作的顺利衔接、平稳过渡。

一是今年1月1日后新增的登记及之前已登记的变更和注销均在统一登记系统办理,此前已做的登记不需要重新登记。如果市场主体有公示的需要,统一登记系统提供之前所做登记的补录登记服务。

二是在今年的1月1日前已办理的历史动产抵押登记的数据、过渡期内法定查询义务仍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但统一登记系统增加了便民服务的功能,提供辅助查询服务,目前统一登记系统已经接收了市场监管总局“全国市场监管动产抵押业务系统”的存量历史动产抵押登记数据,并且从2021年1月1日起开始提供查询服务。

三是为了保障市场有序过渡,征信中心开展了面向人民银行分支行、全国性金融机构、登记系统用户代表的业务逐级培训。并且通过人民银行网站、官微、微博及新闻媒体积极开展宣传,回应社会关切,并设立专门的客服坐席服务团队,通过4008108866的客服电话为市场主体提供保障。

从2021年1月1日至目前,新发生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四类动产抵押登记的占比已经超过了9%,市场反映比较良好,整体过渡比较平稳。


4、登记机构不对登记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如何保证登记内容真实性?


在谢丹看来,与实质审查相比,自主登记能够显著提高登记效率,也符合现代登记服务理念和国际上最佳实践经验。在实质审查模式下,当事人要提交担保合同、基础合同以及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全部材料,登记机构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这种模式会显著延长当事人办理登记的时间,增加登记成本,不利于担保权人在担保设立后及时完成登记,取得公示效力。从国际上看,目前已经有71个经济体建立了基于互联网的动产担保统一登记系统,登记机构不做实质审查也成为通行做法。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担保交易示范法》也明确提倡自主登记的方式。

对于在自主登记模式下如何保障交易真实性的问题,谢丹表示,一方面是办理登记的担保权人有动力和意愿全面准确地填写登记信息。实施统一登记后,办理登记的主体变更为金融机构等担保权人,担保权人为了保障自己的权益,在设定担保前会主动核实担保财产的真实状态,也会在登记时全面准确地登记担保财产信息。从前期四个地方的试点情况来看,没有发生因虚假登记出现的纠纷。

第二方面是如果出现错误或者虚假登记,登记系统会提供充分的救济渠道。当事人发现登记内容与实际不符,可以要求担保权人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担保权人不同意变更或注销的,担保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在统一登记系统自主办理异议登记。同时征信中心可以根据生效的法院判决、裁定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撤销相关登记。此外,统一登记系统的用户均通过身份验证,如果因虚假登记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征信中心可以协助司法部门确定办理登记的当事人身份。

张子红补充道,从动产担保的登记实践来看,办理登记的担保权人为了保障自己的权益,一般都会全面、准确、如实的公示自己的担保权利。

张子红表示,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市场主体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登记机构不作实质性审查也已得到了司法审判的支持。最高法院刚刚颁布的关于适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司法解释中对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等真实性也进行了规定,明确如果质权人不能举证证明办理登记时应收账款真实存在,法院将不支持其优先受偿权。因此我们认为质权人在开展应收账款质押业务时应当确保其应收账款及办理登记的真实性。


5、为什么没有把所有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种类都纳入统一登记范围?


谢丹解释说,《决定》在确定统一登记范围时,主要是从便利企业融资的角度,在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应纳尽纳,将企业融资中常用的动产和权利担保业务,比如说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应收账款质押、存单、仓单、提单质押,以及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等具有担保功能的交易都纳入进来。《决定》也明确了一些特殊类型的动产和权利担保不纳入统一登记,包括机动车、船舶、航空器抵押,债券、基金份额、股权质押,以及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质押。

她表示,本次未将特殊动产纳入统一登记范围,主要考虑了几个方面的因素。一是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二是相关动产的特殊性,三是国际上的做法。

比如机动车、船舶、航空器抵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海商法、民用航空法,分别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船舶登记部门、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登记;知识产权中的著作权、专利和商标质押,按照著作权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商标法实施条例,分别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专利行政部门和商标局负责。民法典实施后相关法律法规仍然有效。关于债券、基金份额、股权质押,此类权利在取得时已经登记在相关主管部门或电子交易平台的登记系统中,从便利当事人、保障交易安全和效率的角度,不宜将其取得登记和质押登记相分离。从国际上看,一般也没有将这些特殊动产纳入统一登记的范围。

谢丹指出,“《决定》充分考虑了实践发展的需要,为纳入其他担保类型预留了空间,今后如纳入其他担保类型确有必要,且时机成熟,人民银行将会同相关部门履行报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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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李剑华,实习生:陈莹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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